2020年12月09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沛然議員的提問有關學校遊學團及交流團,和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的書面答覆 [註一]。
陳沛然議員的提問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於本年初爆發並席捲全球。由於防疫需要,教育局提示全港學校暫停境外交流/遊學活動。此外,因遊學團及交流團(統稱「遊學團」)的目的地均已實施出入境管制及檢疫措施、有關航班已被取消,以及政府向所有海外國家/屬地發出紅色外遊警示,學校原已計劃於本年出發的遊學團均無法成行。學校、旅行社和保險公司因而就善後安排發生不少爭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四) 鑑於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發出了兩份指引,即《經營遊學團及交流團守則》及《會員因迫不得已理由而取消旅行團》,是否知悉旅議會會否對在處理遊學團事宜(包括訂定合約)時違反該等指引的旅行社作出處分;
(五) 現時有關的守則和規例,有否規定承辦遊學團的旅行社,在收取學校訂金及經雙方協議由旅行社代購旅遊保險後:
(i) 須提供為學校預訂有關機票及住宿等服務,並應學校要求提供其開支的證明,以確保有關款項不被挪用;以及
(ii) 盡快為遊學團購買旅遊保險,以確保學校及其師生在遊學團未能成行時受到保障;
如否,當局會否修訂有關守則和規例以作出該等規定,藉此保障學校和師生的權益;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的書面答覆
就陳沛然議員的提問,本局經徵詢相關的政策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三)、(四)及(五)根據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負責旅遊業的自我規管,透過制訂作業守則及指引,以及設立紀律處分機制,規管旅行代理商。至於旅遊事務署轄下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註冊處),則負責按照《旅行代理商條例》(《條例》)(第218章)簽發旅行代理商牌照及相關工作,包括監察旅行代理商的財務狀況。
旅議會並無規定旅行社必須根據保安局就某國家/屬地所發出的外遊警示而就其組織的旅行團(包括遊學團)作出相應的商業決定。旅議會不會干涉旅行社因應外遊警示而作出的商業決定。一般而言,如遊學團需要取消或更改個別行程,學校與旅行社可按雙方所簽訂的合約磋商。
如有關學校就涉事旅行代理商提出投訴,旅議會會按其程序跟進,包括就受影響遊學團的安排協助雙方磋商,以及視乎情況交由旅議會轄下相關委員會處理。一般而言,如旅行社的運作或其旅行團等產品的條款及細則違反或抵觸旅議會的指引或守則,旅議會會按其紀律處分機制跟進,並根據個案實際情況處理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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