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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4

一個助攻,射入三球

 今日踢足球,先有一個助攻,然後幸運地射入三球,無受傷,平安。 #我是足球員

2022-09-19

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

法庭於2021年4月審結一宗涉及一名五歲兒童被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件 [註一]。香港政府因而被要求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

  

一名五歲兒童被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件

2018年1月發生在香港屯門的虐兒致死命案,5歲女童臨臨疑在家中遭親父及繼母長期虐待至死,由於她身上發現133處新舊傷痕 [註二至三]。
  • 除了被虐待兒童的家人外,案中還有
  • 兒園老師
  • 幼兒園校長
  • 小學班主任
  • 小學駐校社工
  • 社署俗稱「重案組」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 繼外婆仍拒絕帶兩童求醫

  

立法建議

工作小組建議修訂《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註四]。

規定強制舉報者在工作期間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受到嚴重傷害」或「有受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便須作出舉報 [註五至六]。
  • 強制舉報:建議把強制舉報者沒有履行強制舉報規定法例所界定的虐兒個案責任的罰則,定為三個月監禁及第五級罰款(即50,000元)[註六]
  • 經常接觸兒童的專業人士,包括教育界、社福界、醫療衛生界。
  • 有合理理由懷疑:(何為有合理理由懷疑?)
  • 「受到嚴重傷害或有受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的舉報門檻:(a) 身體虐待、(b) 性侵犯、(c) 心理虐待、(d) 疏忽照顧 [註八]
  • 「受到嚴重傷害」:(i)(例如:失去意識、呆滯、抽搐、傷口流血不止、肢體變形、呼吸異常或困難、嚴重燒傷等),如置之不理,很可能導致死亡、身體出現嚴重畸形或身體正常機能喪失或嚴重受損 [註八]。(ii) 兒童曾或正被施以有害或有毒物質 [註八]。
強制舉報者要為沒有履行新強制舉報規定的責任承擔個人法律責任,他們須在合理時間內致電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警方或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轄下專責小組舉報相關新法例所指明的虐待/疏忽照顧兒童個案,然後提交書面報告 [註八]。

  

舉報渠道

2022-01-26

保護兒童會的資料 HKSPC

2022年1月26日,保護兒童會總幹事及童樂居院長就懷疑虐兒事件請辭 [註一]。

陪大家一起走找資料的路。

一,在網上搜尋器,找"保護兒童會",很容易找到香港保護兒童會網站;

二,在香港保護兒童會網站,先看其背景簡介:
  • 保護兒童會成立於1926年,為全港歷史最悠久的兒童慈善機構之一,
  • 唯一的贊助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女士
  • 現時轄下共有29個服務單位,為初生至16歲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務... [註二]
    • 總辦事處,在旺角砵蘭街
    • 有5間日託嬰兒園
    • 有17所幼兒學校
    • 兩間兒童及家庭服務中心
    • 1間兒童住宿服務 - 童樂居
    • 3所兒童啟迪中心
    • 1個科趣樂園
  • 香港保護兒童會facebook
三,去找年報,通常我會跳去最後幾頁,先看其收入與開支。暫時最新的年報為2019至2020年度 [註三]。
  1. 一年的總收入 = $2億8千多萬!
  2. ~75%的收入來自政府公帑,由教育局及社會福利署。



支出:
  • 一年的總開支$2億8千多萬
  • 薪酬開支及福利,$2億3千多萬,佔總開支84.3% [註三];
  • 據報導,在2020/21年度,其中用於支出該年度逾$70萬個人薪酬的崗位有7個,其中一個崗位薪酬逾$120萬,7個崗位總支出近$7百萬,佔該年度的個人薪酬總支出的8.9% [註四]。
  • 另有傳媒翻查社署資料顯示,2020/21年度,香港保護兒童會總幹事年薪為159.7萬元,98%由整筆過撥款支薪 [註五]。

2021-08-04

Consultation: Proposed mandatory reporting of suspected child abuse cases

  1. The government is going to consult stakeholders of the healthcare sector in August 2021, on proposed mandatory reporting of suspected child abuse cases through legislation.  The consultation paper is expected to be available openly later.
  2. On 16 May 2019, the Causing or Allowing the Death of a Child or Vulnerable Adult Sub-committee of the Law Reform Commission (LRC) released a consultation paper making preliminary proposals for reform of the law relating to the criminal liability of parents, carers and others when children or vulnerable adults die or are seriously harmed as a result of abuse or neglect while in their care. https://www.hkreform.gov.hk/en/publications/cadcva.htm
  3. In October 2019, the Ombudsman recommended "mandatory reporting" of suspected child abuse. https://ofomb.ombudsman.hk/abc/files/DI419_-_Report_Full_set_TC.docx
  4. Mandatory reporting of suspected child abuse cases. Prepared by Research Office, Information Services Division,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1 December 2020.  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english/essentials-2021ise08-mandatory-reporting-of-suspected-child-abuse-cases.htm
  5. On 10 May 2021, discussion on the issue of "Formulating a mandatory reporting mechanism for child abuse cas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prevention of child abuse" was conducted in the Panel on Welfare Services of Legco. https://www.legco.gov.hk/yr20-21/english/panels/ws/agenda/ws20210510.htm

Dr. Pierre Chan

2021-05-01

政府推廣母乳餵哺的工作

在2021年4月,我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核2021-2022財政年度開支預算的特別會議,詢問了政府推廣母乳餵哺的工作資料 [註一]。

  

陳沛然議員提問

就政府推廣母乳餵哺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委員會:過去三年,衞生署家庭健康服務獲得多少撥款以繼續加強推廣母乳餵哺的工作,以及20 21-22年度的預算開支明細。

  

衞生署署長答覆

2018-19、2019-20及2020-21年度,衞生署家庭健康服務每年獲撥款600萬元,以繼續推廣母乳餵哺。2018-19、2019-20及2020-21年度的開支分項如下:
衞生署會繼續循多方面推廣、維護並支持母乳餵哺,措施包括加強母乳餵哺的宣傳及教育工作;鼓勵實施「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政策,以便在職母親返回工作崗位後繼續餵哺母乳;推動公共場所成為「母乳餵哺友善場所」,支持授乳母親隨時餵哺孩子或擠母乳;在待售供新商業發展項目用途的政府土地的賣地條件中加入規定,要求發展商必須提供育嬰間和哺集乳室;發出指引指示有關方面須在適用的新落成政府處所設置育嬰間和哺集乳室;實施自願性的《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銷售守則》;以及加強監察本港的母乳餵哺情況。2021-22年度,政府已預留60 0萬元撥款,以推行上述措施。

2020-09-09

香港有什麼團體曾經關注兒童權利?


是咁的,立法會在2016年至2018年間,有個叫做兒童權利小組委員會 [註一],關注兒童權利

   

香港有什麼團體曾經關注兒童權利

在上述小組委員會的文件,提交的意見書中可以找到,香港有很多團體曾經關注兒童權利的 [註二]。

2020-08-22

肺炎系列 (二百七十五) 世衛更新指引,建議12歲或以上戴口罩。

 


世界衛生組織針對新型肺炎疫情,更新指引,建議12歲或以上的兒童及青少年,需要佩戴口罩。

新指引指這個年齡層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應該與成年人一樣佩戴口罩,特別是當他們未能保證能夠與其他人,至少保持1米距離,以及身處地區出現廣泛傳播的疫情。

2019-02-21

香港人口及醫療政策資料庫


很多人變成專家討論醫療問題,很少人肯花少少時間找尋證據,我為各位列出跟醫療政策有關的重要資料庫,希望大家看第一手資料和數據。

醫療衞生撥款

在財政預算案 [註二],每年所用的名稱都不同,經常性撥款和一筆過撥款是完全不同的。
  • 公共醫療開支 (2018年)
  • 醫療衞生的經常開支 (2011、2013年)
  • 醫療衞生經常開支/撥款 (2012、2014-2017年)

我在2016年12月7日立法會會議上,問政府有關醫院管理局撥款 [註一]
  • 問:政府根據甚麼指引及因素釐定向醫管局提供的經常撥款總額?[註一]
  • 答:政府在釐定向醫管局提供的經常撥款額時,會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醫管局的實際營運需要和財政狀況,以及政府的整體財政狀況等... 


15年以來,政府曾於2003-04、2004-05及2005-06年度削減衞生經常開支,政府亦曾因為內部推行「0-1-1」節約方案,在2016-17年度削減醫管局撥款  [註一和註二]

因應以上的回覆,我在2017年1月10日寫建議書給特首,建議公共醫療經常性撥款,應該採用一個以人口為基礎的撥款模式,增加撥款也應該加入人口老化、預防醫學、尖端醫學研究等因素 [註十六]

2017年10月11日特首發表2017年施政報告 [註十],第160段提及:會引進新安排,承諾會每三年為一周期,按照人口增長比例和人口結構的變動,逐步遞增給醫管局的經常撥款... 

公營醫院病床數目

全港病床數目,可以到香港統計年刊 Hong Kong Annual Digest of Statistics [註四],留意截數日是12月31日。

2018-12-14

我就「要求政府在公營醫院內增設性暴力受害人及受虐兒童危機支援中心」議案的總結發言






多謝各位議員就今天的議案發言。為何我會提出這個議案 - 要求政府在公營醫院內增設性暴力受害人及受虐兒童危機支援中心 [註一]?

第一,因為政府保安局、勞福局都自我感覺良好地認為已經有「一站式」服務,我想指出當我們在醫院照顧sexual abuse / child abuse的受害人,你們政府就在 abuse (濫用) 我們醫院的服務。

第二,我在2018年6月27日在立法會提出口頭質詢,保安局局長回覆指所謂的「一站式」服務,政府自己都承認是沒有房、沒有錄影設施錄取口供、沒有私隱、無法即時安排翻譯人員協助 [註二]。 政府不可以再說在不同地方、不同時空,也都是「一站式」,你們把整個急症室或兒科部門,當作是一站式服務站。

第三,立法會之前已經有很多討論,除了我的質詢,福利事務委員會在2014至2016年間,成立「處理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的策略和措施」小組委員會,並開了13次會議,聽取了79個團體/個別人士意見,做了一份18頁報告書,提出了18個建議 [註三]。

第四,在處理性暴力/虐兒工作上,個個都覺得有份、有指引、有做事,各有各做 - 這是叫head down work。我見到的是 "a team without teamwork"。 理論上社署是leader 聯絡人,而且手執政府資源,可是卻沒有做好領導和聯繫角色。這是 "a leader without leadership"。

第五,每日在醫院發生的性暴力/虐兒案件上,我在2018年6月的質詢,政府回覆,「當局沒有備存強姦案及非禮案的受害人在公立醫院急症室接受診治或檢查的整體統計數字,以及由警方錄取口供及進行法醫檢驗的統計數字」。醫管局、社署、警方是 communication breakdown。

所以我的議案所建議的五點,正正是針對政府的答覆,和現時制度上不足,你說已經有18間,而我提出議案要求好卑微,只要求三間「真。一站式」服務的危機支援中心,讓受害人能有多一點私隱、少一份恐懼;多一點援助,少一點折騰。

最後,我趁著這個機會特別感謝「永遠站在雞蛋一方」的前線社工,醫護人員及法醫等專業團隊,為性暴力受害人及受虐兒童提供危急支援;還有同行者風雨蘭、芷若園及同根社等團體,陪同性暴力受害人渡過人生中最黑暗的夜晚,協助他們在漫長的輔導中走出幽暗。

本人謹此陳辭並感謝各位支持議案 [註四]。

2018-11-13

跟進香港兒童醫院啟用安排



陳局長鈞鑒:

跟進香港兒童醫院啟用安排

本人就兒童醫院各項安排與醫院管理局交流後仍存疑問,為方便委員會跟進審議,現特函提問,以供省覽,盼當局下次會議前能提供更詳盡資料。問題如下:

人手問題

(一) 香港兒童醫院在2018年12月18日啟用時,專科門診首先投入服務,住院服務在2019年陸續開展,當局預計到2019年6月30日,該院醫生人手數字按專科及職級劃分為何?

2018-10-22

2018-09-12

「一病兩檢」的兒童醫院


除了明報,當然有人向我投訴,兒童醫院「一病兩檢」,擔心影響兒童醫院病人安全,才令我寫信啦。


致 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 梁栢賢醫生:

有關兒童醫院病人安全事宜 

2018-05-02

兒童安全帶裝置 <三> 外國相關規管法例


在2013年,當局檢視了17個司法管轄區對兒童安全帶裝置的規定,發現這些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例規定均較香港嚴格。強制私家車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而言,身高和年齡是常用的決定因素─有些司法管轄區採用其中一項,有些則同時採納兩項。這些司法管轄區設定的年齡門檻,大多介乎「8歲以下」至「12 歲以下」。至於身高門檻,則介乎1.35米至1.50米不等。而所有司法管轄區均規定兒童無論坐在私家車的前座和後座,均必須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 [註1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衞生署指,下列三個國際機構採用身高或體重作為基準,以決定乘客可否在不使用高墊座椅(其中一種兒童安全帶裝置)的情況下使用成人安全帶:
  • (a) 歐洲委員會 身高超過 1.35
  • (b) 美國疾病控制及預防中心 身高超過 1.45
  • (c) 世界衞生組織 體重超過36公斤

 衞生署亦徵詢過香港急症科醫學院和香港兒科醫學院的意見。香港急症科醫學院表示,兒童乘客如夠高可以坐直並背靠椅背,雙膝沿座位邊緣自然屈曲,雙 腳亦可平放車廂地面,原則上可使用成人安全帶。該醫學院補充,年齡僅是身高和體重的相應表述,並提出在私家車上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的門檻可為1.40米和36公斤。該醫學院贊成當局提高私家車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的法定年齡,並建議門檻可定為810歲。香港兒科醫學院亦支持收緊相關法例的規定。

當局經考慮海外做法和醫學界的意見後,認為採用身高和年齡作為強制私家車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的準則,做法審慎。我們不建議採納體重準則,因其未獲其他司法管轄區廣泛採用,在執法上亦較困難。

當局參考了歐洲委員會和美國疾控中心的準則設身高門檻;而釐定年齡門檻時,則採用了衞生署所製備,香港男童和女童生長圖表相應身高的第97百分位,即在同齡男女童中有97%的兒童的身高會剛達到或在該門檻以下。


根據以上理據,當局提出四個列明身高和年齡規定的方案,兒童在某身高以下或滿某年齡前,必須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


參考
兒童在
身高達
或滿
年齡
預計受影響家庭的數目
方案一
荷蘭、新加坡、西班牙和英國等
1.35
8
75 000
方案二
歐洲委員會和美國疾控中心所建議的兩個身高門檻(即方案一及三),然後取其平均數
1.40
9
83 000
方案三
美國疾控中心所建議的 1.45米身高 門檻。加拿大(卑詩省和安大略省)
1.45
10
90 000
方案四
德國、意大利和瑞士等海外司法管豁區所採用的1.50米身高門檻
1.50
11
99 000

:建議強制規定兒童乘客在私家車前座和後座均須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有關建議與海外做法一致。

外國相關規管法例 (截至2013年12月)

[註1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中國內地

內地目前未有全國性法律規定兒童必須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但近年上海巿、深圳巿、山東省相繼推出地方法規。不過,自2015年9月1日起,國家質檢總局將兒童汽車安全座椅產品納入強制性3C認證,所有兒童安全座椅產品未經3C認證,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以確保巿面上的兒童安全座椅產品符合規格,藉以提高消費者對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意欲和信心。

國家質檢總局又在2017年5月發表《2016年全國進口兒童用汽車安全座椅產品質量狀況白皮書》,調查結果指進口兒童安全座椅質量安全項目不合格情況依舊較多。2016年,全國共對881批以一般貿易等常規渠道進口的產品實施了現場查驗,發現產品製造裝配或標籤標識等項目不合格115批,不合格率為14.18%;對83批產品抽樣送實驗室檢測,檢出不合格27批,不合格率為32.53%,其中質量安全項目不合格7批,不合格率為8.43% [註2 國家質檢總局]。

上海巿
  • 2016年11月10日,上海巿修訂《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訂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使,不得有下列行為:(六)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註3];
山東省
  • 2014年8月1日,經修訂的《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生效,第十一條要求「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人不得安排未滿十二週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駕駛位;未滿四週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為其配備並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註4];
深圳巿
  • 2014年11月14日,經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十一條訂明,「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六)十二週歲以下兒童乘坐在副駕駛位置,或者四週歲以下兒童乘坐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兒童安全座椅的」 [註5]。 


雖然這個不是醫療議題,但是醫生有「保護市民主義」,所以我會在這議題上繼續追政府。

2018-04-30

說好的修例呢?— 兒童安全帶裝置修例,四年無進展


私家車的兒童乘客因沒有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包括兒童安全帶、兒童安全座椅、便提式嬰兒床,在發生交通意外時得不到足夠保護,導致重傷甚至死亡的新聞,時有發生。

上月在台灣,一對父母日前帶11個月大的女兒駕車外出,其間二人未有將女兒安放在安全座椅,反而由媽媽抱住她坐在司機旁的副駕位置。汽車撞上安全島,女嬰送院後發現脾臟被勒至輕微破裂出血 [註1]。

根據台灣的交通法規,

  • 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之嬰兒,應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 逾1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以上至18公斤以下之幼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
  • 4歲以下之幼童如因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選用適當之安全椅;
  • 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 [註2 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那麼香港有沒有類似的法例呢?答案是「有,但非常寬鬆。」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註3],3歲以下的兒童坐在私家車前座時,必須使用認可的兒童安全帶裝置;至於坐在私家車後座的兒童,如座位已安裝兒童安全帶裝置,這項規定同樣適用。任何人如不遵守兒童安全帶裝置的規定,可處罰款2,000元 [註9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規例》並無規定私家車後座必須安裝兒童安全帶裝置,只是說如果後座有安裝便必須使用,對私家車兒童乘客的保障非常薄弱。消費者委員會自2010年開始,至少4次呼籲政府當局盡快修例。[註4 東方日報20100213 ]

翻查立法會文件,政府在2012至13年間曾經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過文件,參考了17個司法管轄區相關法例,歐洲委員會、美國疾病控制及預防中心、世界衞生組織的建議、諮詢了急症科醫學院、兒科醫學院的意見,拿出過相當具體的方案,建議強制規定兒童乘客在私家車前座和後座均須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而身高和年齡上限在7至10歲、1.35米至1.50米之間。[註5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運輸及房屋局官員還表示,計劃在2014進行意見調查及草擬法例,並在2014-2015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但至今仍未見政府提交條例草案,修例工作就如「賣魚佬洗澡」,「無曬聲氣」。[註6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香港近年每年有2至6宗11歲或以下的私家車兒童乘客在交通意外中重傷的個案,而輕傷個案數字則在138 - 199宗之間。[註7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2011年至2017年10月11歲或以下的私家車兒童乘客交通意外傷亡人數

年份
受傷程度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1月至10*
死亡
0
0
2
0
0
0
0
重傷
4
2
5
6
4
3
4
輕傷
150
138
199
170
171
180
153

坐在冷氣房看數字,或者未必覺得有問題,但數字背後是一條又一條寶貴的生命。從2013年12月到 2018年4月4年多的時間,政府本來可以做到甚麼呢?一、仿傚內地和不少海外國家的做法,推出兒童安全裝置的認證制度,確保消費者懂得選購合格的產品。二、完成修例工作。這樣就可以提高兒童安全裝置在香港的普及程度,保障更多兒童的生命安全。

我會插手跟進這是 「保護市民主義」。

就着這個問題,我會在後天的立法會提出質詢,要求政府匯報過去四年半的工作成果,以及交代立法的時間表。[註8 立法會會議]

題外話,為何打完流感針仍然患流感?我的比喻是,戴了安全帶不能避免車禍,不過可以看看以下短片無戴和有戴安全帶的分別,有戴安全帶遇到車禍可能可以保命,疫苗的道理也是一樣。




參考資料

[註2] 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註3] 香港法例第374F章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
[註4] 兒童汽車座椅港法例落後,東方日報20100213
[註5]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提高在私家車上強制使用 兒童安全帶裝置要求的建議
[註6] 立法會CB(1)920/13-14號文件,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註7] 交通事務委員會 提高在私家車上強制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要求的建議、2017年12月《選擇》月刊第494期,第39頁
[註8] 立法會會議 (會議議程) 2018年5月2日
[註9]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高在私家車上強制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要求的建議。2013年12月20日 CB(1)543/13-14(05)


沛然評論





陳沛然醫生議員敬上

作者:陳沛然,郭浩文


2017-08-09

政府和立法會怎樣看 - 香港兒科服務?


議員又做功課了,這次為了香港兒科做功課。

官方

翻查了近十年的官方及立法會文件,官方在兒科服務的重點議題只有一項:興建香港兒童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