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9

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

法庭於2021年4月審結一宗涉及一名五歲兒童被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件 [註一]。香港政府因而被要求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

  

一名五歲兒童被父母虐待致死的案件

2018年1月發生在香港屯門的虐兒致死命案,5歲女童臨臨疑在家中遭親父及繼母長期虐待至死,由於她身上發現133處新舊傷痕 [註二至三]。
  • 除了被虐待兒童的家人外,案中還有
  • 兒園老師
  • 幼兒園校長
  • 小學班主任
  • 小學駐校社工
  • 社署俗稱「重案組」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 繼外婆仍拒絕帶兩童求醫

  

立法建議

工作小組建議修訂《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註四]。

規定強制舉報者在工作期間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受到嚴重傷害」或「有受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便須作出舉報 [註五至六]。
  • 強制舉報:建議把強制舉報者沒有履行強制舉報規定法例所界定的虐兒個案責任的罰則,定為三個月監禁及第五級罰款(即50,000元)[註六]
  • 經常接觸兒童的專業人士,包括教育界、社福界、醫療衛生界。
  • 有合理理由懷疑:(何為有合理理由懷疑?)
  • 「受到嚴重傷害或有受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的舉報門檻:(a) 身體虐待、(b) 性侵犯、(c) 心理虐待、(d) 疏忽照顧 [註八]
  • 「受到嚴重傷害」:(i)(例如:失去意識、呆滯、抽搐、傷口流血不止、肢體變形、呼吸異常或困難、嚴重燒傷等),如置之不理,很可能導致死亡、身體出現嚴重畸形或身體正常機能喪失或嚴重受損 [註八]。(ii) 兒童曾或正被施以有害或有毒物質 [註八]。
強制舉報者要為沒有履行新強制舉報規定的責任承擔個人法律責任,他們須在合理時間內致電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警方或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轄下專責小組舉報相關新法例所指明的虐待/疏忽照顧兒童個案,然後提交書面報告 [註八]。

  

舉報渠道

 

提交的意見書

questions
  1. the meaning of ‘frequent contacts with children’.
  2. private doctor (individual) vs public doctor (multi-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3. reasonable grounds to suspect
  4. the time limit of  mandatory reporting 

問題

  • 社署於2003年4月委託香港大學進行一項虐待兒童及虐待配偶研究,研究發現各種虐兒情況的普遍性相當高:約有 29% 的受訪兒童在過往曾受到身體上的虐待或是嚴重虐待 [註七]。
  • 強制舉報包括醫療專業人員,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助產士、脊醫、牙齒衞生員、言語治療師、營養師、聽力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和教育心理學家 [註六]
  • 懷疑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 multi-disciplinary case conference [註五和十]

陳仔建議

  1. 當懷疑虐待兒童案件時,涉案的眾多人士,包括校長、老師、班主任、駐校社工等人,是否會受到刑事調查?是否應該找律師?
  2. 只針對某些個人,不排除放生涉事機構的可能性 [註九]。如機構或僱主阻止員工舉報,要負上什麼刑責 [註十一]?
  3. 政府文件中,要強制舉報的 7(ii) child care workers,及不需強制舉報的 9(iii) child care aide (i.e. child care assistants),怎樣分別?
  4. 建議設計一份表格放在社會福利署、警方、或互聯網上,強制舉報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受到嚴重傷害」或「有受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
  5. 更新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網站資料,提供轉介方法的電話、傳真號碼、或電子表格;
  6. 行政支援措施,增加兒童緊急安置服務的名額。實際數字如何? 
 

參考資料

[註八] 諮詢文件 - 有關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的建議

  

陳仔關注虐待兒童個案的工作

陳仔報導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