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2

兒童安全帶裝置 <三> 外國相關規管法例


在2013年,當局檢視了17個司法管轄區對兒童安全帶裝置的規定,發現這些司法管轄區的有關法例規定均較香港嚴格。強制私家車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而言,身高和年齡是常用的決定因素─有些司法管轄區採用其中一項,有些則同時採納兩項。這些司法管轄區設定的年齡門檻,大多介乎「8歲以下」至「12 歲以下」。至於身高門檻,則介乎1.35米至1.50米不等。而所有司法管轄區均規定兒童無論坐在私家車的前座和後座,均必須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 [註1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衞生署指,下列三個國際機構採用身高或體重作為基準,以決定乘客可否在不使用高墊座椅(其中一種兒童安全帶裝置)的情況下使用成人安全帶:
  • (a) 歐洲委員會 身高超過 1.35
  • (b) 美國疾病控制及預防中心 身高超過 1.45
  • (c) 世界衞生組織 體重超過36公斤

 衞生署亦徵詢過香港急症科醫學院和香港兒科醫學院的意見。香港急症科醫學院表示,兒童乘客如夠高可以坐直並背靠椅背,雙膝沿座位邊緣自然屈曲,雙 腳亦可平放車廂地面,原則上可使用成人安全帶。該醫學院補充,年齡僅是身高和體重的相應表述,並提出在私家車上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的門檻可為1.40米和36公斤。該醫學院贊成當局提高私家車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的法定年齡,並建議門檻可定為810歲。香港兒科醫學院亦支持收緊相關法例的規定。

當局經考慮海外做法和醫學界的意見後,認為採用身高和年齡作為強制私家車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的準則,做法審慎。我們不建議採納體重準則,因其未獲其他司法管轄區廣泛採用,在執法上亦較困難。

當局參考了歐洲委員會和美國疾控中心的準則設身高門檻;而釐定年齡門檻時,則採用了衞生署所製備,香港男童和女童生長圖表相應身高的第97百分位,即在同齡男女童中有97%的兒童的身高會剛達到或在該門檻以下。


根據以上理據,當局提出四個列明身高和年齡規定的方案,兒童在某身高以下或滿某年齡前,必須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


參考
兒童在
身高達
或滿
年齡
預計受影響家庭的數目
方案一
荷蘭、新加坡、西班牙和英國等
1.35
8
75 000
方案二
歐洲委員會和美國疾控中心所建議的兩個身高門檻(即方案一及三),然後取其平均數
1.40
9
83 000
方案三
美國疾控中心所建議的 1.45米身高 門檻。加拿大(卑詩省和安大略省)
1.45
10
90 000
方案四
德國、意大利和瑞士等海外司法管豁區所採用的1.50米身高門檻
1.50
11
99 000

:建議強制規定兒童乘客在私家車前座和後座均須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有關建議與海外做法一致。

外國相關規管法例 (截至2013年12月)

[註1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中國內地

內地目前未有全國性法律規定兒童必須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但近年上海巿、深圳巿、山東省相繼推出地方法規。不過,自2015年9月1日起,國家質檢總局將兒童汽車安全座椅產品納入強制性3C認證,所有兒童安全座椅產品未經3C認證,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以確保巿面上的兒童安全座椅產品符合規格,藉以提高消費者對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意欲和信心。

國家質檢總局又在2017年5月發表《2016年全國進口兒童用汽車安全座椅產品質量狀況白皮書》,調查結果指進口兒童安全座椅質量安全項目不合格情況依舊較多。2016年,全國共對881批以一般貿易等常規渠道進口的產品實施了現場查驗,發現產品製造裝配或標籤標識等項目不合格115批,不合格率為14.18%;對83批產品抽樣送實驗室檢測,檢出不合格27批,不合格率為32.53%,其中質量安全項目不合格7批,不合格率為8.43% [註2 國家質檢總局]。

上海巿
  • 2016年11月10日,上海巿修訂《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訂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使,不得有下列行為:(六)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註3];
山東省
  • 2014年8月1日,經修訂的《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生效,第十一條要求「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人不得安排未滿十二週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駕駛位;未滿四週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為其配備並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註4];
深圳巿
  • 2014年11月14日,經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十一條訂明,「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六)十二週歲以下兒童乘坐在副駕駛位置,或者四週歲以下兒童乘坐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未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兒童安全座椅的」 [註5]。 


雖然這個不是醫療議題,但是醫生有「保護市民主義」,所以我會在這議題上繼續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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