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9

怎樣失去出席會議議員三分之二的否決權?

 

* 注意事項 
  1. 建制,40人 + 主席1人 (因為通常不投票),但是不能排除主席破例投票。
  2. 泛民,19人, (朱凱廸、陳志全和陳淑莊不延任)。
  3. 其他,包括鄭松泰和我。

之前,我研讀了立法會議事規則 立法會歷史、規則和行事方式參考手冊《基本法》立法會議員名單,找到了以下的事:

在立法會大會的四種表決模式,包括:

  1. 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
  2. 須分別獲下列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 (功能界別和地方選區)
  3. 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
  4. 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票

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 - 模擬情況

重點一,不是所謂「否決權」,而是「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的數字。
 
重點二,以下五個假設的情況同時發生:
  • 假設一:建制全部41人出席會議,及;
  • 假設二:被《議事規則》第49B條動議譴責/ 解除職務的議員,可能會避席,泛民 = 19 - 1 = 18人, 及;
  • 假設三,其他2人的投票取態;
  • 假設四:主席破例投票一次,及;
  • 假設五:無人投錯票 (常常發生投錯票事件)。

以上五個假設的情況同時發生,便可以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而通過議案。

 

要「否決 」《議事規則》第49B條動議譴責議員/ 解除議員職務的議案,當事人議員要出席會議。
 
只需要有第一個泛民議員被動議解除職務,之後,便有足夠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票數,繼續動議解除其他議員的職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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