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0

上年度立法會等待審議的議員議案

  

譴責議員的議案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關乎2019年7月21日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線元朗站發生的襲擊事件("721事件")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太子站發生的襲擊事件("831事件"),以及載於第4項的毛孟靜議員議案中有關831事件的部分

   

傳召政府官員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不信任議案

  

 參考資料


[註二] 《基本法》七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六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 七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1)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六)項動議解除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格式如下:
"鑒於(議員姓名)於(日期)在(地方)(法庭)被判犯有刑事罪行,並於(日期)被(法庭)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本會解除(議員姓名)的立法會議員職務。"。(2017年第14號法律公告)
(1A)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格式如下:
"鑒於(議員姓名)行為不檢/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誓言/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誓言(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對其作出譴責。"。
[註四]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五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十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註五]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陳沛然。在立法會第五種表決模式 2017-07-19
陳沛然。【認識基本法】立法會議員的職權 2019-12-04


陳沛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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