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議員的議案
關乎2019年7月21日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西鐵線元朗站發生的襲擊事件("721事件")
(林卓廷議員)
(毛孟靜議員)
涵蓋下列3項議案,關乎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太子站發生的襲擊事件("831事件"),以及載於第4項的毛孟靜議員議案中有關831事件的部分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委任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的議案 (郭家麒議員)
涵蓋下列2項議案,關乎修訂《逃犯條例》(第503章)引發的社會衝突或騷亂的前因後果及相關事宜
傳召政府官員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郭家麒議員)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郭家麒議員)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動議傳召政務司司長出示文件和作證的議案 (郭家麒議員)
不信任議案
參考資料
[註二] 《基本法》七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六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 七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 六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 七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鑒於(議員姓名)於(日期)在(地方)(法庭)被判犯有刑事罪行,並於(日期)被(法庭)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本會解除(議員姓名)的立法會議員職務。"。(2017年第14號法律公告)(1A)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格式如下:
"鑒於(議員姓名)行為不檢/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誓言/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誓言(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對其作出譴責。"。[註四]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五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十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註五]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陳沛然。在立法會第五種表決模式 2017-07-19
陳沛然。【認識基本法】立法會議員的職權 2019-12-04
陳沛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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