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4

【認識基本法】立法會議員的職權



立法會議員工作,除了大家印象中的立法、審批公共開支、接受市民申訴外,這兩個星期立法會展示了立法會議員其他職權。

在2019年12月4日立法會會議,政府議案,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有關委任法官的擬議決議案,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註二]。

至於議員議案,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動議議案,以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對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的指控。[註三]

參考資料

[註一] 2019年12月4日立法會會議議程
[註二] 在2019年12月4日立法會會議政府議案,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7A條動議。
[註三] 在2019年12月4日立法會會議議員議案,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動議議案,以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對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的指控。

[註四]《基本法》第三節: 立法機關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 一 )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 二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 三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 四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 五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 六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 七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 八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 九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 ( 十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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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沛然議員上
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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