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7

違反《基本法》的事,不應浪費時間討論,絕無討論空間...



我今日發言同其他議員一樣,是因為背負一份歷史責任,讓立法會秩序回歸公義。

事實上,我早在11月6日已去信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議員,要求就合共49名立法會議員提出對《議事規則》的修訂及再修訂建議向全體議員徵詢意見。所涉及對立法會《議事規則》的修訂共約130多項,對議會未來的運作影響深遠,相信不少議員,包括本人都需要更多時間審視和發表意見。


按《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 一 )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 二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 三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 四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 五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 六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 七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 八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 九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 ( 十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從以上可見,議員肩負監察政府工作的職能是頗多的,而我們的權力與責任亦是相伴相生。但這幾個月,令我感到很不安,不論在立法會大會或是財務委員會,都驚覺「有人好似趕上咗巴士叫司機飛站咁進行會議」, 究竟立法會議員的職能是什麼? 代議士又代表邊個? 近來,主席施加的種種限制,加上財委會主席陳建波議員對主席指示的解說猶如上帝的呼召般「一直存在」,即使議員是誠心誠意希望能發表他所代表的選民意見,要發言的時候,不能暢所欲言,民意代表不能代表民意,這確實有違邏輯與政治倫理。


如果有部份人趁現時泛民朋友失去了部分議席,即在直選議席方面失去把關至為重要的四席,趁現有的人數優勢就想快刀斬亂麻,突圍硬闖修改議事規則,就算贏了,也是勝之不武。之前議事規則委員會只有政黨代表,沒有獨立議員,開一陣會就走過場,我希望今次有多些時間讓獨立議員研究清楚,有機會在公開會議上討論。何況,兩邊陣營八個人,前日才第一次就修改議事規則坐埋傾,就算要破冰都無可能立即做到!所以我贊成今日暫緩表決,等雙方有更多的時間協商,希望能找出最大公因數又或可傾出一個方案才交上大會討論。如果能令議會氣氛和諧些,這不是林鄭特首希望修補社會撕裂的最佳做法嗎?要是強行修改議事規則,隨時只會搞到議會內各派互不相讓,議會如何運作下去? 對廣大市民又有何好處?


而我初步審閱修訂的內容,多項修訂都是限制議員的議事權利,當中更有修訂甚至違反《基本法》,實在令人擔心,咁匆忙通過修訂,可能會對立法會造成好大傷害。例如就立法會全體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由原來必須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修訂為包括主席在內為20人。《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並沒有訂明全體委員會會議與其他委員會會議可差別對待。既然此一修訂與《基本法》抵觸,為何議員還要提出修訂呢?其實,秘書處也提出了忠告,假若此一修訂要搞到要勞煩人大常委釋法,對立法會和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都沒有好處。


《基本法》第七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
政務司司長:... 違反基本法 絕無討論空間 [政府新聞網20170916]
財政司司長:... 絕對違反基本法,希望大家放下這些爭論 [大公20170918]
教育局局長:... 違反《基本法》,學生不應浪費時間討論 [文匯20170908]


另外有多項修訂都是增加主席的干預權力和限制議員的權利,可能影響議員履行監察政府的職責,每項修訂都需要經過審慎考慮,現在最需要的是「停一停,諗一諗」。


陳沛然醫生議員敬上
2017年11月17日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