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7

立法會議員的去留



我希望大家能理性討論立法會議員的去留問題。
問一:怎樣才可以取消議員的資格?
問二:未完成宣誓是否仍是立法會議員?
問三:有權追究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中的言論嗎?


怎樣才可以取消議員的資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註1],JA 部 特定議案的處理程序,49B. 取消議員的資格

  • (1) 根據《基本法》第79條 [註2] 動議解除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格式如下:
    • "鑑於(議員姓名)於(日期)在(地方)(法庭)被判犯有刑事罪行,並於(日期)被(法庭)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本會解除(議員姓名)的立法會議員職務。"。
    • (1A) 根據《基本法》第79條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格式如下:
    • "鑑於(議員姓名) ...
      • 行為不檢/
      • 違反《基本法》第104條 [註3] 所規定的誓言/
      • 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誓言,
    • 本會根據《基本法》第79(七)條對其作出譴責。"。

  • (2) 議員不得動議修正根據第(1)或(1A)款動議的議案。
    • (2A)在根據第(1A)款動議的議案提出後,辯論即告中止待續,而議案所述的事宜須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但立法會藉任何議員動議的一項可無經預告的議案而另有命令則除外。如後述議案獲立法會通過,即不得就根據第(1A)款動議的議案再採取任何行動。
  • (3) 根據第(1)或(1A)款動議的議案,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
  • (4)在立法會決定解除議員的職務或對議員作出譴責後,立法會主席須隨即宣告有關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我的理解是,取消議員的資格的門檻是很高的。


未完成宣誓是否仍是立法會議員?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註1],A1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 除為了令本條規則得以遵從者外,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


我的理解是,未宣誓前也被視為議員了,只是議員如未作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

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 [註4]
  •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有權追究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中的言論嗎?

法例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註5]

  • 第382章 第3條:言論及辯論的自由
    • 在立法會內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有言論及辯論的自由,而此種言論及辯論的自由,不得在任何 法院或立法會外的任何地方受到質疑。 
  • 第382章 第4條:有關法律程序的豁免權
    • 不得因任何議員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或在提交立法會或委員會的報告書中 發表的言論,或因他曾以呈請書、條例草案、決議、動議或其他方式提出的事項而對他提起民事或 刑事法律程序。 

註解: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一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無力履行職務;
( 二 ) 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
( 三 ) 喪失或放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四 ) 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
( 五 ) 破產或經法庭裁定償還債務而不履行;
( 六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
( 七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註3]  《基本法》第10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我希望大家能理性討論立法會議員的去留問題。

陳沛然醫生敬上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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