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6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 節錄



在立法會議廳內,當然要守立法會議事規則

  • 除為了令本條規則得以遵從者外,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凡擧行換屆選擧後,以前已作該等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議員,在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之前,亦須遵照本條規則再次宣誓。

17.會議法定人數



  • (1)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包括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在內。 
  • (2)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立法會主席提出此事,立法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 (3)如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會議,而有人向全體委員會主席提出此事,全體委員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委員會即須回復為立法會,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2014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 (4)在點名表決時,如在席的議員人數(包括放棄表決者在內)顯示出席會議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點名表決即告無效,而會議須依照第(2)或(3)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 (5)立法會在根據第(2)、(3)及(4)款休會待續時正在討論的議題,須延擱至下次會議再行處理。 

18.各類事項的次序
(1)每次會議的事項須依照以下次序處理,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條(行政長官出席會議)或第13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擧行的會議、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以及為選擧立法會主席而擧行的會議除外︰
  • (a)進行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 (b)致悼辭及其他禮節性演辭。 
  • (c)立法會主席宣讀各項文告及作出各項宣布。 
  • (d)提交呈請書。 
  • (e)將文件、委員會報告提交立法會省覽。 
  • (f)向政府提出質詢及由政府作答。 
  • (g)由獲委派官員發表聲明。 
  • (h)作出個人解釋。 
  • (i)政府提交的法案。 
  • (j)政府提出的議案,但(ja)段所指明者除外。 
  • (ja)政府就根據某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 (jb)議員就根據某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提出的議案。 
  • (k)議員提交的法案。 
  • (l)議員提出的議案,但(jb)段所指明者除外。 
  • (m)處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9條(就議員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擔任證人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及第90條(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一事取得許可的程序)給予許可的要求。 
  • (n)處理本議事規則第16(4)條(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規定的事宜。 
(2)第(1)款(a)、(b)、(c)、(d)、(e)、(g)及(h)段所述事項,無須事先作出預告而進行,但除(a)及(c)段所述事項外,其餘事項均須先獲立法會主席許可,方可進行。




49B. 取消議員的資格
  • (1) 根據《基本法》第79條 動議解除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格式如下: 
    • "鑑於(議員姓名)於(日期)在(地方)(法庭)被判犯有刑事罪行,並於(日期)被(法庭)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本會解除(議員姓名)的立法會議員職務。"。 
  • (1A) 根據《基本法》第79條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格式如下: 
    • "鑑於(議員姓名) ... 
    • 行為不檢/ 
    • 違反《基本法》第104條 所規定的誓言/ 
    • 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誓言, 
    • 本會根據《基本法》第79(七)條對其作出譴責。"。 
  • (2) 議員不得動議修正根據第(1)或(1A)款動議的議案。 
  • (2A)在根據第(1A)款動議的議案提出後,辯論即告中止待續,而議案所述的事宜須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但立法會藉任何議員動議的一項可無經預告的議案而另有命令則除外。如後述議案獲立法會通過,即不得就根據第(1A)款動議的議案再採取任何行動。 
  • (3) 根據第(1)或(1A)款動議的議案,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 
  • (4)在立法會決定解除議員的職務或對議員作出譴責後,立法會主席須隨即宣告有關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87. 行為不檢
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可命令將任何行為不檢或看來相當可能有不檢行為的新聞界或公眾人士驅離會場。


91.議事規則的暫停執行
具有暫停執行某條議事規則的目的或效力的議案,除非事前已作預告,或經立法會主席同意,否則不得動議。


我希望大家能理性討論,守法規,重廉潔。

陳沛然醫生敬上
2016年10月26日中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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