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立法會第二天,開會第二分鐘,當黃定光議員和姚松炎議員宣誓後,有大批議員離開,第二天開了兩分鐘便流會。
我在《立法會議員的去留》的一文中 [註1] ,向大家解釋根據《基本法》第79條 [註2] 動議解除議員的立法會議員,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3分之2多數票,方為通過。若某一方未能有足夠的票數,用投票方法反對對方的提議,便會用嘗試下一個方法:點會議法定人數,嘗試也是大家所謂「拉布」的一種...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B 部 立法會會期、會議及休會待續期間,17 會議法定人數 [註3]
- (1) 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2分之1,包括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在內。
- ...
- (5) 立法會在根據第(2)、(3)及(4)款休會待續時正在討論的議題,須延擱至下次會議再行處理。
我在立法會選舉時,其中一條常見問題是:醫生會否拉布?好像在說拉布是什麼不光彩的事,所以我在選舉論壇時重申並不同意。 也有很多位親政府的前輩醫生教授,不斷對我說千萬不要「拉布」,「拉布」是不對的 ...
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現時香港醫務委員會共有28名委員 [註4],一半14人是委任,另一半14人是選舉產生,互相可以在會內用投票方法反對對方的提議,十分文明。政府之前的修訂,是加入4名業外委員,即變成18名委任:14名選舉,我說會破壞 1:1 的平衡點。
立法會的故事告訴大家,人多的一方,或政府如果拿到足夠票數,無任何誘因會跟另一方談判,反而會催促投票。相反,少數的一方知道投票必敗的情況下,便會用下一個方法反對,嘗試也是大家所謂「拉布」的方法,設法將投票時間拖延,甚至拉倒。
試想想,如果香港醫務委員會,一旦出現了18:14的不平衡,少數的一方便可能用「拉布」戰術,甚至衝擊主席台、召集人群包圍醫委會、開記者會、司法覆核主席的決定,大家想將醫委會改革成「立法會化」嗎? 我希望保持醫委會文明的議事模式,所以說要堅持委任:選舉 1:1 了。
我希望大家也能跟我一樣,不要盲撐政府、也不要盲反政府,以事論事。謝謝。
註解:
[註3]
(1) 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2分之1,包括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在內。
(2) 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立法會主席提出此事,立法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3) 如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會議,而有人向全體委員會主席提出此事,全體委員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委員會即須回復為立法會,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2014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4) 在點名表決時,如在席的議員人數(包括放棄表決者在內)顯示出席會議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點名表決即告無效,而會議須依照第(2)或(3)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5) 立法會在根據第(2)、(3)及(4)款休會待續時正在討論的議題,須延擱至下次會議再行處理。
陳沛然醫生敬上(1) 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2分之1,包括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在內。
(2) 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立法會主席提出此事,立法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3) 如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會議,而有人向全體委員會主席提出此事,全體委員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委員會即須回復為立法會,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2014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4) 在點名表決時,如在席的議員人數(包括放棄表決者在內)顯示出席會議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點名表決即告無效,而會議須依照第(2)或(3)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5) 立法會在根據第(2)、(3)及(4)款休會待續時正在討論的議題,須延擱至下次會議再行處理。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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