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蒙面規例》自10月5日凌晨生效後,引起社會很大爭議,本人亦關注一些涉及醫學的免責條文執行上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須澄清的疑問。公告的4(3)(C)有關免責辯解的條文訂明:「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並正在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可以作為免責辯解。但有些情況辯護人很難證實是「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我舉幾個例子以說明:
一. 有些情況佩戴口罩是為了預防傳染病,例如即將來臨的流感高峰期,抵抗力弱者佩戴口罩有一定預防作用,又例如年初的麻疹疫情,衞生署亦呼籲在機場工作人員佩戴口罩以作預防。在這些情況下被捕者可以如何作合理辯解?預防疾病可否作為醫學或健康理由?
二. 有些情況佩戴口罩是為了照顧免疫力弱的病人,例如需要照顧正在化療的患病親人,戴上口罩是為了避免將病毒傳染給患病親人。近日警方多次在商場拘捕示威者/市民,假如有戴口罩者和患病親人在商場用膳後被捕,照顧病人又可否成為免責辯解?
三. 傷風感冒、氣管有問題等醫生都會勸喻戴口罩。假如有人輕微感冒戴口罩在示威現場被捕,被拘留48小時後感冒痊癒,怎證明是「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
基於以上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我建議當局刪除或修改「先前已存在」的這個規定,同時放寬「醫學或健康理由」的涵蓋範圍至預防、照顧病者或其他醫學理由。
此外,公共醫療醫生協會亦希望當局澄清,對執法人員提供證據有何要求?是否需要現場即時提供證據,還是出庭時才提出證據作辯解?提供什麼證據? 是否只能提供醫生簽發的證明文件?
保安局副秘書長於11月12日小組委員會會議確認當局在制訂有關條文前有否諮詢食衞局,詳細內容為何?
以上問題及建議,祈盼政府當局盡快以書面回覆。
順頌
鈞安
立法會議員陳沛然 謹啟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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