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5

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披露、退席和處分



香港電台報導指出:"政府建議立法規管電子煙,吸煙與健康委員會主席鄺祖盛認為,政府應設立申報機制,供立法會議員或有份制定控煙政策的單位,申報與煙草商是否有關係。

身兼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副主席的醫學界議員陳沛然表示,立法會現存的申報機制十分公開及透明,已足夠應付情況。陳沛然認為,議員可按照議事規則,自行判斷與煙商是否涉及利益關係,決定是否需要申報。" [註1]


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至85點清楚寫明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披露、退席和處分 [註2]:

83. 個人利益的登記

(1)除按第(2)款的規定就個人利益作登記的目的外,每名議員不得遲於每屆任期舉行首次會議當天,以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會秘書提供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
(2)每名新任立法會議員,須在其為填補立法會議員空缺而成為立法會議員的日期起計14天內,以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會秘書提供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
(3)每名議員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如有變更,該議員須在變更後14天內,以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會秘書提供變更詳情。
(4)立法會秘書須安排將該等詳情登錄於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內,而該登記冊可供任何人士在辦公時間內查閱。
(5)在本條中,"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指 -

  • (a)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董事職位,以及如有關公司有一間《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3條所指的控權公司,亦包括該控權公司的名稱; 
  • (b)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職位、行業、專業或職業; 
  • (c)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如以上所提述的個人利益包括議員向客戶提供的個人服務,而該等個人服務是由於其立法會議員身份所引致或以任何方式與該身份有關者; 
  • (d)
    • (i)議員在其當選為立法會議員的選舉中,以候選人身份或由任何人代表其收取的所有捐贈,而該等捐贈目的為支付該議員在該選舉中的選舉開支;或 
    • (ii)作為立法會議員時,來自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而提供詳情時須說明該項贊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付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款項,或給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實惠或實利;
  • (e)議員或其配偶由於與其立法會議員身份有關或由該身份引致的海外訪問,而該次訪問的費用並非全數由該議員或公費支付; 
  • (f)議員或其配偶因其議員身份從: 
    • (i)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或 
    • (ii)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 所收受或代表上述政府、組織或人士所收受的款項、實惠或實利;
  • (g)土地及物業; 
  • (h)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名稱,如據議員所知,其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該公司或團體的股份的實益權益,而該等股份的數目超過該公司或團體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者。 

83A. 個人金錢利益的披露

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或就該事宜發言,除非該議員披露有關利益的性質。

84. 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或退席

(1)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錢利益的任何議題表決,除非該議員的利益屬香港全體或某部分市民同樣享有,又或議員所表決的事宜是政府政策。

(1A)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會議上,就表決的議題有直接金錢利益的議員須在該議題進行表決時退席,除非該議員的利益屬香港全體或某部分市民同樣享有,又或議員所表決的事宜是政府政策。

(3A)以某議員不按照第(1A)款的規定退席為理由而著其退席的議案,可無經預告由任何議員在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提出原議案的待決議題後,及在議員進行表決前動議。

(4)以某議員有第(1)款所述的直接金錢利益為理由將其表決作廢的議案,可無經預告由任何議員在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說出按其判斷原議案是否獲得所需的過半數票後,立即動議;如有命令進行點名表決,有關議案可在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說出點名表決所記錄的有關議員數目後,立即動議。

(5)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有權酌情決定是否就根據第(3A)或(4)款提出的議案提出待議議題;運用該酌情權時,須考慮所表決事宜的性質,以及因其在席或表決受質疑的議員在該事宜上的利益是否屬於直接的金錢利益,而非屬香港全體或某部分市民同樣享有的利益,並須考慮所表決的事宜是否政府政策。

(5A)某議員須退席的待議議題提出後,該議員可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會議上在其席位發言解釋,但隨後須於就該議題進行表決時退席。如議案獲得通過,則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將原議題提出待決及進行表決時,該議員須退席或繼續退席。

(6)將某議員的表決作廢的待議議題提出後,該議員可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在其原位發言解釋,但隨後須於就該議題進行表決時退席。如議案獲得通過,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須重新說出按其判斷原議題是否獲得所需的過半數票;如為點名表決,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須指示立法會秘書、委員會秘書或小組委員會秘書據此將原來的點名表決贊成者及反對者數目更改;如屬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的會議,亦一併更改有關議員在席的影響。 


85. 與個人利益、工作開支或營運資金有關的處分

任何議員如不遵從本議事規則第83條(個人利益的登記)、第83A條(個人金錢利益的披露)、第83AA條(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或申請預支營運資金)或第84(1)或(1A)條(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表決或退席),可由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

在立法會事務委員會主席手冊 (P),和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 (B),也有提及金錢利益:

3.18 議員有責任披露其在事務委員會審議的事宜中所擁有的直接或間接的金錢利益的性質,讓其他人可判斷其對該事宜的意見有否受其利益影響。議員應在開始就該事宜發言時披露其擁有的金錢利益的性質。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或就該事宜發言,除非該議員披露有關利益的性質。 [《議事規則》第83A條]

3.19 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錢利益的任何議題表決,除非該議員的利益屬香港全體或某部分市民同樣享有,又或所表決的事宜是政府政策。 [《議事規則》第84(1)及(1A)條]

3.20 被視為直接的金錢利益應屬切身性質,並非僅屬遙遠或與公眾共享的性質。至於"間接金錢利益",該利益並非某議員切身及個人所有,但又確實與該議員有某些關係,致使合理的人會認為該利益可能對那位議員的言行有某些影響。

3.59 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或就該事宜發言,除非該議員披露有關利益的性質。 [《議事規則》第83A條]

在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金錢利益的披露
40. 議事規則第83A條及第84條將適用於委員會的會議程序。

41. 有關金錢利益的一般規則對某些情況並不適用,例如在文件內提出的建議是關於更改委員因擔任立法會議員而獲發的薪酬及津貼,有關規則即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委員無需申報個人利益。主席會宣布所有委員在有關議題上有相同的金錢利益,而秘書會把有關宣布記錄在案。委員可繼而發言及表決。

48. 如有委員未有根據議事規則第84條,聲明與某事項有直接金錢利益關係,而參與了表決,其表決仍屬有效(而委員會的決議亦屬有效),除非其表決根據議事規則第84(4)條的規定作廢。



在內務守則中

3. 以議員有直接金錢利益為理由著其退席或將其表決作廢

(a) 以某議員有直接金錢利益為理由而著其退席的議案,可無經預告由任何議員在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提出原議案的待決議題後,及在議員進行表決前動議。動議議員退席的議案的程序載於附錄II

(b) 以某議員有直接金錢利益為理由將其表決作廢的議案,可無經預告由任何議員在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說出按其判斷原議案是否獲得所需的過半數票後,立即動議;如有命令進行點名表決,有關議案可在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說出點名表決所記錄的有關議員數目後,立即動議。動議將議員的表決作廢的議案的程序亦載於附錄II


以議員有直接金錢利益為理由動議
著其退席或將其表決作廢的議案的程序

動議議員退席的議案

1. 議員如擬根據《議事規則》第84(3A)條,以另一位議員有直接金錢利益為理由動議著其退席的議案,可在辯論進行期間而原議案的待決議題未付諸表決時,向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遞交字條,表明其有意動議此項議案。他應寫明他將在議案中提議著其退席的議員的姓名,以及說明動議有關議案的理由。

2. 擬動議另一位議員退席的議案的議員,亦可同時通知有關議員,說明動議該議案的理由。後者若打算澄清有關事項,可藉此機會作出澄清。有意動議該議案的議員如在有關事項獲澄清後決定不動議議案,應告知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其決定。

3. 議員如擬動議某議員須退席的議案,應在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提出原議案的待決議題後,立即示意發言。

4.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而須叫喚該議員動議另一位議員退席的議案。

5.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根據《議事規則》第84(5)條,決定是否就議員退席的議案提出待議議題。

6. 某議員須退席的待議議題提出後,該議員可根據《議事規則》第84(5A)條,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會議上在其席位發言解釋,但隨後須於該議題進行表決時退席。

7. 某議員須退席的議案如被否決,該議員可回來參加會議。

8. 某議員須退席的議案如獲通過,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將原議題提出待決及進行表決時,該議員須退席。

動議將議員的表決作廢的議案

9. 在原議案進行表決後而表決結果未宣布時,議員可根據《議事規則》第84(4)條無經預告而動議議案,以某議員有直接金錢利益為理由將其表決作廢。該議員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向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遞交字條,表明其有意動議此項議案,並盡可能通知有關議員。

10. (a) 如沒有命令就原議案進行點名表決,議員如擬動議將另一位議員的表決作廢的議案,應在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說出按其判斷原議題是否獲得所需的過半數票後,立即示意發言。
(b) 如有命令就原議案進行點名表決,議員如擬動議將另一位議員的表決作廢的議案,應在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說出點名表決所記錄的議員數目後,立即示意發言。

11. 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繼而須叫喚該議員動議將另一位議員的表決作廢的議案。

12. 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須根據《議事規則》第84(5)條,決定是否就將某議員的表決作廢的議案提出待議議題。

13. 將某議員的表決作廢的待議議題提出後,該議員可根據《議事規則》第84(6)條,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在其原位發言解釋,但隨後須於該議題進行表決時退席。

14. 將某議員的表決作廢的議案如被否決,該議員可回來參加會議。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繼而須宣布就原議案作出的決定。

15. 將某議員的表決作廢的議案如獲通過,
(a) 如沒有命令就原議案進行點名表決,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須重新說出按其判斷原議題是否獲得所需的過半數票;或
(b) 如有命令就原議案進行點名表決,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須指示立法會秘書、委員會秘書或小組委員會秘書據此將原來的點名表決贊成者及反對者數目更改;如屬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的會議,亦一併更改有關議員在席的影響。


衞生事務委員會 (委員會成員)


主  席 李國麟議員, SBS, JP
副 主 席 陳沛然議員

委  員
  • 張宇人議員, GBS, JP 
  • 黃定光議員, GBS, JP 
  • 李慧琼議員, SBS, JP 
  • 陳健波議員, GBS, JP 
  • 葉劉淑儀議員, GBS, JP 
  • 謝偉俊議員, JP 
  • 姚思榮議員, BBS 
  • 莫乃光議員, JP 
  • 陳志全議員 
  • 陳恒鑌議員, JP 
  • 麥美娟議員, BBS, JP 
  • 郭家麒議員 
  • 張超雄議員 
  • 黃碧雲議員 
  • 葛珮帆議員, BBS, JP 
  • 潘兆平議員, BBS, MH 
  • 蔣麗芸議員, JP 
  • 朱凱廸議員 
  • 何君堯議員, JP 
  • 邵家輝議員 
  • 邵家臻議員 
  • 鄺俊宇議員 
(合共 : 24位委員)

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

參考資料

[註1] 香港電台報導,陳沛然認為立法會現有機制足以處理涉煙商利益衝突問題
[註2]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至85點清楚寫明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披露、退席和處分
[註3] 立法會事務委員會主席手冊
[註4]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
[註5]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註6] 立法會內務守則

陳沛然醫生議員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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