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5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在立法會恢復二讀我的發言



主席:

作為醫生,病人的福祉先行,這條《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代替舊有過時的《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以及《診療所條例》,全面規管包括醫院、日間醫療中心以及診所等私營醫療機構,保障病人權益。

首先我要特別一提立法會文件FH CR 3/3231/16,裡面提到除了現行的規管架構已經不合時宜,亦指出立法是因為近年發生多宗涉及私營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令公眾關注這類機構的服務質素。在此我想代表絕大部分的私家醫生澄清,文件提到的所謂醫療事故,發生在標榜醫學美容的美容中心,而非發生在診治病人的醫院或診所。

事實上,在那所美容中心發生致命的醫療事故後,政府在2012年10月成立了一個「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設立4個工作小組,首兩個小組已是和美容有關的「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小組,以及「界定在日間醫療中心進行的高風險醫療程序」小組。

老實說,當時公眾關注的是美容中心進行高風險醫療程序缺乏監管,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醫療機構出現了問題。不過,我無意在此質疑政府為何在檢討之後,沒有立法規管這些標榜醫學美容的美容中心,反而全面規管私家醫院、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因為我們也認同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需要與時並進,以滿足病人的需求和確保安全。但我在此強調,醫學界實在不希望政府因為美容業界的壓力,而不敢直接規管高風險的美容中心;反而要利用醫生「過橋」,利用醫生雙手規管美容業,製造醫學界和美容業界的矛盾。


回到條例草案本身,條例對全港超過6000名私家醫生有直接影響。無論在衞生事務委員會,或是法案委員會,我也就醫學界關注的問題和擔憂質詢政府。根據衞生署估計,現時本港大約5000間私家診所,當中有7成屬於醫生或牙醫獨資,5個或少過5個醫生或牙醫合資經營的小型診所。這些醫生和牙醫都是香港基層醫療的中流砥柱,絕大部分的醫生同牙醫,都能夠遵守醫生的專業守則,盡心盡力為求診者服務,減輕公營醫療的負擔。因此,我歡迎政府決定豁免合資格的小型執業診所申請牌照,令他們可以不必為申請新的牌照而煩惱,繼續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

不過,即使是合資格的小型執業診所,在條例生效後,也要向衞生署申請豁免書,並非什麼也不必做。雖然政府曾說,完成立法後會有過渡期首先處埋數目最少的醫院的牌照事宜,數目佔最多的私家診所最後才會處理,以及等到大部分診所申領了牌照或者得到豁免之後,罪行條文方會生效。但對於很多不大熟悉法律和立法程序的牙醫同醫生而言,他們未必能夠清楚知道何時、哪部分的法例生效,以及和他們的關係。

政府提到會在條例通過後發信通知全港所有醫生和牙醫,舉行簡介會,利用不同的媒體,包括網上媒體宣傳,亦會透過不同醫生專業團體發布消息。政府定必要和我們醫學界緊密合作發布訊息,特別牽涉有關申領牌照以及申請豁免的訊息,要盡早通知受影響的醫生和牙醫,最重要是預留足夠時間予5000間診所領牌和領取豁免書。

至於政府在提出法案之後,應香港大學同中文大學要求,豁免規管這兩所大學醫學院轄下除了醫院的其他醫療機構,我認為是厚此薄彼和雙重標準。我在質詢時說過,兩所大學醫學院的附屬醫療機構,並非全部和教學有關,有些和街外的私營醫療機構一樣,收取市場價錢為病人服務,與教學完全無關。

豁免規管兩間大學轄下醫療機構,如同容許醫管局和兩所大學醫學院招聘外來有限度註冊醫生,有不同的招聘條件,兩所大學聘任的有限度註冊醫生都會涉及臨床工作,但招聘條件比醫管局低。這種差異與雙重標準會否造成漏洞和帶來對病人和醫學界的不公平,我很擔憂。

提到雙重標準,香港病理學院認為香港對醫務化驗所的規管遠遠落後其他先進經濟體,要求條例加入規管化驗所,但政府拒絕接納。其實政府在2016年4月18日公布的 「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諮詢報告」中也提到有意見認為應該將規管範圍擴大至醫務化驗所。政府在回應我的質詢時,光強調現階段毋須規管獨立的醫務化驗所,但若私營醫療機構提供病理服務,便會受到新條例的規管,更言現在私家醫院附設的化驗服務都有受到監管。我很好奇為何政府長期容許有兩套規管化驗服務的標準,現在有機會連獨立的醫務化驗所一併納入規管卻不實行,令此雙重標準延續下去,這樣對求診者是否公平,是否最好?我希望政府盡快檢討現行對獨立醫務化驗所監管不足的問題,立法規管醫務化驗所,提升對市民的保障。

在審議條例階段,亦有牙醫業界反映,病人只能於診所內服用危險藥物如鎮靜劑、肌肉鬆弛帟劑。病人若需回家服用,牙醫不能夠直接配派藥物,只能處方,病人再憑處方到藥房買藥服用。港人工作繁重、生活壓力大、精神緊張,晚上磨牙、牙齒敏感或其他痛症等問題相當普遍,病人若不能夠直接獲得藥物而要憑處方到藥房購買,對繁忙的香港人而言,費時失事,現行規管藥物的法例十分落後。雖然政府回應質詢時表示牙醫的訴求並不是這條《條例草案》可以處理,但我亦希望政府以後可以積極跟進。

最後,我想提提幾個月前的HPV疫苗事件,我的議辦接到二百多宗投訴,當中大部分是透過中介預先付款來港接種九價HPV疫苗的內地人,抵達後方知道沒有服務提供。這件事相當影響香港聲譽,亦對本地醫學界有負面影響。

我寫信至消委會要求跟進,囿於職權所限,消委會只能盡力斡旋,替部分受影響消費者爭取到由商戶幫他們補打針,或者退款。消委會特別提到,現行法例、守則或指引皆沒有明確和具體規管私營醫療機構在注射疫苗及相關事項的運作。事實上,近年時常有類似事件發生,我希望政府可以借此機會,在制訂私營醫療機構的《實務守則》時,考慮加入規管疫苗注射和相關事宜的條文,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我希望政府能吸納意見,完善《條例草案》及裡面的《實務守則》,進一步提升本地私營醫療服務,加強對病人的保障。本人謹此陳辭。

陳沛然醫生議員上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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