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5

罷工的資料


自從轉了做半職醫生後,已經不合資格做工會會員。
 
以下資料是從網上找的。
 

法律不保障「政治性罷工」 

發動合法罷工由工會發動,要跟程序,要經工會理事會或會員大會通過,而亦都一定要有工會會員或理事,根據工會規章,去召開會議。
合法罷工有乜保障呢?按照現行法例,員工因進行工會活動,受到資方打壓,可循兩方面進行追討:
  • 一、要求勞工處檢控僱主觸犯《職工會條例》 [註一],被定罪者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 二、到勞資審裁處向僱主追討不合法解僱補償,或要求復職。如法官判決為不合法解僱,員工可獲最多15萬元補償金,或者復職。
除咗呢啲,法律對於員工「政治性罷工」嘅保障,係零 [註二]。

堅持罷工在守法的情況下進行,避免政府有取締罷工及罷工集會的任何藉口;[註三]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查詢時指出,罷工並不是可以隨便參加的,倘未經僱主事先
同意,可視之為曠工,會承受相關處分,包括被解僱 (?) [註六]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註七]

政府對「罷工權利」的意見 [註八]。

法夢,罷工後被即時解僱?有咩解救?[註十一]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第27條訂明有罷工權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57章《僱傭條例》

9. 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的情況 [註九]
(1) 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 (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修訂)
(a) 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
(i)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ii)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iii)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iv) 慣常疏忽職責;或
(b) 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2) 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 (由2000年第51號第2條增補)


《僱傭條例》第31H、31X及32H條規定,凡已接獲僱主通知終止其僱傭合約的僱
員,如在通知期限屆滿前參加罷工,其領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或僱傭保障的補償
的權利將不會受到影響。[註八]

罷工基金

香港都有成立「罷工基金」,紮鐵罷工36日、碼頭罷工40日、海麗罷工8日,都有成立「罷工基金」,呼籲公眾捐款。 [註二]

必須擁有龐大的罷工基金,以便工人因罷工而失業之時,獲得罷工基金的支援,不致於手停口停。[註三]

罷工基金所為何事?[註四]

籌款金額到達某個款項,例如2000萬的話,就能減少前線車長參與罷工的經濟負擔,減少手停口停的問題,從而增加發生真正大罷工的可能 [註五]。

   

參與罷工的問題

罷工是否違法?
我如何參加罷工?
罷工要負上什麼代價及後果?
罷工如何獲得保障?[註十]

   

罷工和官司

03年,英航單方面決定扣減員工三分一的雙糧,多次談判不果,最後公司只拋下一句:「法庭見,你們有本事便去打官司。」同年,吳敏兒終於成立了英航香港員工的工會,與英航對簿公堂,討回被扣減的薪金,成為她成功的首場戰役 [註十二]。

參考資料


陳沛然議員
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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