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3

處理「被警方拘留病人」的責任問題

致醫院管理局質素及安全總監鍾健禮醫生:

處理「被警方拘留病人」的責任問題 

醫院管理局總辦事處質素及安全部於8月22日透過電郵,發出處理「被警方拘留病人」小錦囊,引起各界關注。本人接連收到不少同事和市民的查詢,簡列如下:

一、 小錦囊問題3指:「警察有權限制被拘留人士的對外通訊。醫護人員若未得警察同意下致電家人,有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 自醫管局成立至今,是否有醫護人員在工作期間,因為未得警察同意,致電被拘留人士的家人而被控刑事罪,詳情為何?
  • 請列出所提及刑事責任的法律條文。
二、如果在公立醫院內有人看見罪案發生,在什麼情況下決定舉報或不舉報?請提供法律依據。

本人祈局方能盡快回覆,以釋公眾疑慮。


時祺

陳沛然醫生敬上 
2019年8月23日

1 則留言:

  1. 就這事大律師 許雨回帖有話說。
    /Hui Yu(本人是大律師,現以個人名義作補充)
    根據「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
    指示 8:答辯權利和方便
    (a) 只要不會對調查過程或執法造成不合理的延誤或阻礙:
    (i) 應准許在押人士或正接受警方調查的人士利用電話與朋友通訊、及親身或以書面或利用電話獨自諮詢及聯絡律師或大律師;並須應他的要求向他提供律師會最新的律師名單。
    (ii) 應准許在押人士或正接受警方調查的人士在與警務人員進行任何會面時均可有律師或大律師在場提供意見。
     上述規則及指示由 1992年10月1日起頒行,以便警務處、海關、入境事務處及廉政公署的執法人員在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時有所依循。
     在不依從此規則及指示下執法人員向被告人所錄取的口供,可能被法庭視為口供在不公平的情況下錄取,可能不被法庭接納為證據。(見 律政司司長 .訴. 林達明及另一人 [2000] HKCFA 90; [2000] 2 HKLRD 431; (2000) 3 HKCFAR 168; [2000] 2 HKC 693; FACC 9/1999 (26 June 2000),第26至30段)
    http://www.hklii.org/chi/hk/cases/hkcfa/2000/90.html
     另外,執法人員對被捕人士有照顧責任。即執法人員需保障被捕人士的安全及健康,因此,在有醫療需要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有責任配合醫療人員的工作。如果執法人員對醫療人員的工作造成阻礙,而這種阻礙造成被捕人士的身體傷害,被捕人士可循民事途徑向執法機構索償。
    /https://www.facebook.com/731331330322257/photos/a.750210428434347/230391648973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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