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申,我沒有參加6月23日的記者會及聯合聲明,暫時也不會回應人家的回應。)
參考資料:
- 2019-6-23《醫學界、衞生服務界、法律界聯合聲明:務請警員勿阻礙救護工作及尊重病人私隱》
- 2019-6-23 警方就各界關注警察在醫院行使警權的回應
- 2019-6-23 私隱專員:禁作欺凌恫嚇之門; 莫為任意執法之矛;不作蓄意違法之盾
- 2019-6-26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回應醫護法律界聯合聲明。
- 2019-6-26 杏林覺醒再回應
據悉,有個別..人員因此公然出言侮辱 及...採取不合作態度。
- 請提交任何構成上述指控的証據,讓我們嚴肅處理。但若然只是子虛烏有,捏造一些事實來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我們請發出聲明人士還公眾一個交代。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回應醫護法律界聯合聲明。2019-6-26]
- 林鄭:「香港是有恒常機制接受市民設訴。」[am730-2019-6-18]
- 曾偉雄:「被捕人士有權利不合作。」(星島日報2015-4-23)
- 醫管局的投訴機制
致歉?
- 曾偉雄:「警方冇做錯,維護法紀要道歉係天方夜譚」[蘋果日報2011-3-11]
- 曾偉雄:「我唔希望道歉成為一種風土病……(警方)履行職責係咪應該道歉?相信大家都好清楚。」[香港01,2019-6-22]
若所有罪犯以保護私隱為由不向警方提供資料,香港豈不成為罪犯天堂?
- 曾偉雄:「被捕人士有權利不合作。」(星島日報2015-4-23)
- 私隱專員:另一種豁免的情況是披露的個人資料用作偵測或防止罪行;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不過醫院是沒有責任去引用此項豁免而提供資料。引用此項豁免,醫院需要審視情況是否合乎規定,自行決定是否引用這項豁免。醫院應先要求索取個人資料的執法機構提供足夠資訊,包括索取資料的目的、所調查的案件的性質及所索取的資料如何與調查有關、為何若不提供該資料將會阻礙調查等。此外,此項豁免並無賦予執法機關任意收集資料的權力,在提出要求收集資料時,亦有責任明確告知醫院是否必須提供資料。否則執法機構可能因誤導醫院或濫權而違反《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58條)。若雙方有爭議,要求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搜查手令。[私隱專員公署新聞稿 2019-6-23 ]
陳沛然議員上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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