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6

回應、再回應、再三回應。


(利申,我沒有參加6月23日的記者會及聯合聲明,暫時也不會回應人家的回應。)

參考資料:


據悉,有個別..人員因此公然出言侮辱 及...採取不合作態度。



致歉?
(2011年3月有示威者反對財政預算案,警方與示威者在中環衝突,曾偉雄否認警方使用過分武力。「我唔覺得我哋有乜嘢係做錯咗,所以我覺得,維護法紀要道歉呢,呢個係天方夜譚!」)
  • 曾偉雄:「我唔希望道歉成為一種風土病……(警方)履行職責係咪應該道歉?相信大家都好清楚。」[香港01,2019-6-22]



若所有罪犯以保護私隱為由不向警方提供資料,香港豈不成為罪犯天堂?
(佔領行動期間有七名警員涉毆打示威者,事主曾建超聲稱七警在認人程序中採取不合作態度。曾回應指:「所有被捕人不論職業背景,權利均一樣,可以選擇緘默或選擇不合作。因此警員被捕後亦可以行使被捕人嘅權利,希望大家以平常心看待。」)

  • 私隱專員:另一種豁免的情況是披露的個人資料用作偵測或防止罪行;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不過醫院是沒有責任去引用此項豁免而提供資料。引用此項豁免,醫院需要審視情況是否合乎規定,自行決定是否引用這項豁免。醫院應先要求索取個人資料的執法機構提供足夠資訊,包括索取資料的目的、所調查的案件的性質及所索取的資料如何與調查有關、為何若不提供該資料將會阻礙調查等。此外,此項豁免並無賦予執法機關任意收集資料的權力,在提出要求收集資料時,亦有責任明確告知醫院是否必須提供資料。否則執法機構可能因誤導醫院或濫權而違反《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58條)。若雙方有爭議,要求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搜查手令。[私隱專員公署新聞稿 2019-6-23 ]



陳沛然議員上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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