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2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免除對兩所大學的規管

[註1]

公私營協作計劃中的服務提供者,竟然非用作提供服務。 

政府回應的第2段,"兩所大學都設有一些私營醫療機構,而該些機構主要是作教學和研究用途,而非用作提供服務" [註2]。

在醫管局的公私營協作計劃中 ("PPP"),共有9個項目 [註3],當中公私營協作放射診斷造影計劃 (協作造影) [註4],有7個參與計劃的服務提供者,在清單中2號的大學放射診斷學系是其中之一。

在醫管局,會轉介病人到私營醫院及中心自費做掃描,包括電腦掃描、磁力共振掃描、正電子電腦掃描。由於香港設有掃描的私營醫院及中心有50多間,醫管局會為醫生護士以表列出作為參考資料 (內部資料)。

清單中1號的大學正電子電腦掃描部為例,全身正電子電腦掃描收費全港最高,比某些私人中心價錢高一倍,更比養和醫院貴。真的如立法會文件的第2段,"兩所大學都設有一些私營醫療機構,而該些機構主要是作教學和研究用途,而非用作提供服務"? [註2]

再者,如果某些醫療機構,主要是作教學和研究用途,而非用作提供服務。
問題:
  1. 請在所有的公私營協作計劃、或私營醫院及中心的資料表單中,移除有關的大學設有一些私營醫療機構;
  2. 請清楚告訴公營的醫生護士,如果轉介病人到有關的大學設有一些私營醫療機構掃描中心,不單只要自費,還有主要是作教學和研究用途 [註2 第2段],請在轉介時和在簽同意書時講解清楚;
  3. 如果主要是作教學和研究用途,請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包括過去一年醫科生在表單中上課的節數和時數;
  4. 中大也有私營掃描中心,但不在14間表列豁免,怎樣規管?

待人以嚴,律己以寬

政府回應的第3段,"在10月9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來自港大和中大的醫學院的代表均表示,由兩所大學醫學院管理或控制的機構不應受《條例草案》規管" [註2 第3段]

政府委託衛生署和醫專,為日間醫療中心就特定程序訂立標準 [註5],在2017年5月出了實務守則 [註6],當中督導委員會主席是大學教授,其下7個專責小組中3個主席是大學教授;在醫專的委員會內過半成員都是大學教授 [註7]

當大學教授為政府定出了《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嚴格的日間醫療中心核心標準後,"在10月9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來自兩大醫學院的代表均表示,由兩所大學醫學院管理或控制的機構不應受《條例草案》規管" [註2 第3段]這樣是否待人以嚴,律己以寬?

學術自由 vs 病人安全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是為了保護市民,政府回應的第4段,"一般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制度未必適合兩所大學轄下醫療機構的營運模式。"

問題:我認同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權十分重要,可是病人安全重要,還是院校自主權重要?院校自主權是否可凌駕病人安全?政府回應第4段的答案就是了。

政府監管不透明

11月22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沛然議員的提問,問兩所大學醫學院的教學人員應診私家症事宜,並要求提供相關文本 [註8]。結果我問17,政府唔應13,也沒有提供相關文本。



有限度註冊
我要求政府提供文件,也是沒有。同一個有限度註冊,醫管局、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聘請有限度註冊醫生的程序大不同:






我繼續等政府提供文件:

政府回應的第5段,提及"政策"、"程序"、"規定"、"標準"、"措施"。請政府提供文件。
政府回應的第6段,(a) 參與相關的臨牀管治架構/委員會;(b) 訂立臨牀指引、進行監察和覆檢制度 (包括臨牀審核);(c) 根據既定的框架進行審核;請政府提供文件。

政府說病人組織不反對免除對兩所大學的規管

政府回應的第14段,"於法案委員會11月7日的會議後,我們與病人組織的代表會面,討論與《條例草案》相關的事宜。對於免除由兩所大學管理或控制的有關機構於《條例草案》下的 規管的建議,代表認為應否免除規管的關鍵是這些機構是否設有穩健的制度,以進行臨牀風險管理,以及處理投訴和醫療事故。"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免除對兩所大學的規管,政府說病人組織不反對... 所以免除對兩所大學的規管。

基本法第142條,保障各專業的專業自主,原來回歸20年後,醫療規管要得到「不反對通知書」。


請閱讀以下幾份重要的基本資料

  1. 條例草案旨就4類私營醫療機構(即醫院、日間 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訂立的新規管 制度,以取代《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 例 》 (第 165章 )和《診療所條例》 (第 343章 )下 的現行規管架構;並就附帶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2. Core standards for day procedure centres (by HKAM)
  3. Medical procedures included and exceptions (p.92-95)
  4. 免除對兩所大學的規管 - 政府回應,立法會 CB(2)196/17-18(02)號文件

沛然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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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註1] 免除對兩所大學的規管 - 政府回應,立法會 CB(2)196/17-18(02)號文件
[註2] 2017年11月7日 《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會議的跟進事項 政府回應
[註3] 醫管局的公私營協作計劃
[註4] 公私營協作放射診斷造影計劃 (協作造影)
[註5] 醫療規劃及發展統籌處
[註6] 日間醫療中心核心標準(只備英文本)
[註7] Council of Hong Kong Academy of Medicine
[註8] 11月22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沛然議員的提問,問兩所大學醫學院的教學人員應診私家症事宜
[註9] 《2017 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第69-72頁

陳沛然醫生議員上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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