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修訂第 21B 條 ( 為研訊而舉行的醫務委員會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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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5名醫務委員會委員;或
- (b) 不少於3名醫務委員會委員以及2名來自根據第(2)款委任的委員團而輪流出席的審裁顧 問,
(2) 為進行第21條所指的研訊,醫務委員會須委任下述並非醫務委員會委員的人士組成審裁顧 問委員團─
- (a) 2名註冊醫生,由署長提名;
- (b) 2名註冊醫生,由醫院管理局提名;
- (c) 2名註冊醫生,由醫學專科學院提名;
- (d) 2名註冊醫生,由香港大學提名;
- (e) 2名註冊醫生,由香港中文大學提名;及
- (f) 4名業外人士,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名。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2 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3) 由構成第(1)(b)款所指的會議法定人數的醫務委員會委員及審裁顧問所進行的任何研訊, 須當作為醫務委員會所進行的研訊,並與由構成第(1)(a)款所指的會議法定人數的醫務委員會委員 所進行的研訊,一樣有效和有作用。
(4) 任何審裁顧問的任期為1年,自委任日期起計,而在其獲委任期間或再獲委任的任何期間屆 滿時,該名委員有資格再獲委任,每次任期為1年。
(5) 任何審裁顧問可於任何時間向主席發出書面通知而辭職。
(6) 第3(6A)及(7)條適用於任何審裁顧問,一如其適用於任何醫務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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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21B 條——
廢除第 (1) 款
代以
“(1) 在醫務委員會 ( 第 21(7) 條所指者 ) 為進行第 21 條
所指的研訊而舉行的每次會議上,如符合以下條
件,5 人即構成會議法定人數——
- (a) 其中最少 1 人屬第 3(2) 條所述的醫務委員會委 員,並屬註冊醫生;
- (b) 其中最少 1 人屬第 3(2) 條所述的醫務委員會的 業外委員,或屬業外審裁顧問;及
- (c) 其中最少 1 人屬第 (2) 款所述的註冊醫生。
(1A) 此外,註冊醫生須在上述會議上佔出席人數過半
數。”。
(2) 第 21B(2)(a)、(b)、(c)、(d) 及 (e) 條——
廢除
“2”
代以 “4”。
(3) 第 21B(2)(f) 條——
廢除
“4”
代以
“14”。
(4) 第 21B 條——
廢除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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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5名醫務委員會委員;或(b) 不少於3名醫務委員會委員以及2名來自根據第(2)款委任的委員團而輪流出席的審裁顧 問,
(1) 在醫務委員會 ( 第 21(7) 條所指者 ) 為進行第 21 條 所指的研訊而舉行的每次會議上,如符合以下條 件,5 人即構成會議法定人數——
- (a) 其中最少 1 人屬第 3(2) 條所述的醫務委員會委 員,並屬註冊醫生;
- (b) 其中最少 1 人屬第 3(2) 條所述的醫務委員會的 業外委員,或屬業外審裁顧問;及
- (c) 其中最少 1 人屬第 (2) 款所述的註冊醫生。
(1A) 此外,註冊醫生須在上述會議上佔出席人數過半數。
- (a) 2名註冊醫生,由署長提名;
- (b) 2名註冊醫生,由醫院管理局提名;
- (c) 2名註冊醫生,由醫學專科學院提名;
- (d) 2名註冊醫生,由香港大學提名;
- (e) 2名註冊醫生,由香港中文大學提名;及
14 (f) 4名業外人士,由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名。
(4) 任何審裁顧問的任期為1年,自委任日期起計,而在其獲委任期間或再獲委任的任何期間屆 滿時,該名委員有資格再獲委任,每次任期為1年。
(5) 任何審裁顧問可於任何時間向主席發出書面通知而辭職。
(6) 第3(6A)及(7)條適用於任何審裁顧問,一如其適用於任何醫務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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