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9

《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旅程



有兩條關於僱傭條例的法例,將會再在立法會大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請各位僱主知悉。

  1. 《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2. 《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僱傭條例》,致使凡有僱員在《僱傭 條例》第 32A(1)(c)條所述的任何情況下被僱主解僱(即有關僱員並非基於正當理由被解僱,而該項解僱是違反指明法例條文的),則:
  • (a) 僱主的同意並非頒令僱員獲得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先決條件;
  • (b) 僱主如沒有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及 
  • (c)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即屬犯罪。
《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開了3次會 (2017年6月16日、10月17日、和11月24日)
  • 委員會 委員名單:主席 黃定光議員, GBS, JP,委員議員:梁耀忠、石禮謙 GBS, JP、易志明SBS, JP、胡志偉 MH、姚思榮 BBS、張超雄、潘兆平 BBS, MH、蔣麗芸 JP、尹兆堅、何啟明、邵家輝、張國鈞 JP、陸頌雄、譚文豪。
根據擬議第 32N(4)(d)及 32N(6)(g)條,法院或勞審處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個案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命令時必須在命令中訂明,倘僱主沒有按照命令將該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該僱員,必須向僱員支付擬議新訂第 32NA(1)條所述的款項。有關款項包括:
  • (a) 假若既無作出復職的命令,亦無作出再次聘用的命令的話,本會根據第 32O 條判給的終止僱傭金的款額; 
  • (b) 假若既無作出復職的命令,亦無作出再次聘用的命令的話,本會在終止僱傭金以外根據第 32P 條判給的補 償的款額,上限為 15 萬元;及 
  • (c) 72,500 元或僱員每月平均工資的 3 倍的額外款項,以較低者為準。
此條例草案,將會在2018年1月31日的立法會大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政府當局及 法案委員會不會就條例草案提出任何修正案。
參考資料:


《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僱傭條例》及 《職業介紹所規例》, 藉以:
  • (a) 提高現有的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及濫收求職者佣金罪 行的最高刑罰; 
  • (b) 把現有的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涵蓋範圍擴展至持牌 人之外的相關人士;
  • (c) 就拒絕發出或續發准予經辦職業介紹所的牌照、或將 牌照撤銷的新理由訂定條文;及 
  • (d) 賦權處長發出關於職業介紹所的實務守則。

陳沛然醫生議員上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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