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條關於僱傭條例的法例,將會再在立法會大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請各位僱主知悉。
- 《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 《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僱傭條例》,致使凡有僱員在《僱傭 條例》第 32A(1)(c)條所述的任何情況下被僱主解僱(即有關僱員並非基於正當理由被解僱,而該項解僱是違反指明法例條文的),則:
參考資料:
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僱傭條例》及 《職業介紹所規例》, 藉以:- (a) 僱主的同意並非頒令僱員獲得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先決條件;
- (b) 僱主如沒有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及
- (c)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即屬犯罪。
- 委員會 委員名單:主席 黃定光議員, GBS, JP,委員議員:梁耀忠、石禮謙 GBS, JP、易志明SBS, JP、胡志偉 MH、姚思榮 BBS、張超雄、潘兆平 BBS, MH、蔣麗芸 JP、尹兆堅、何啟明、邵家輝、張國鈞 JP、陸頌雄、譚文豪。
- (a) 假若既無作出復職的命令,亦無作出再次聘用的命令的話,本會根據第 32O 條判給的終止僱傭金的款額;
- (b) 假若既無作出復職的命令,亦無作出再次聘用的命令的話,本會在終止僱傭金以外根據第 32P 條判給的補 償的款額,上限為 15 萬元;及
- (c) 72,500 元或僱員每月平均工資的 3 倍的額外款項,以較低者為準。
參考資料:
《2017年僱傭(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 (a) 提高現有的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及濫收求職者佣金罪 行的最高刑罰;
- (b) 把現有的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涵蓋範圍擴展至持牌 人之外的相關人士;
- (c) 就拒絕發出或續發准予經辦職業介紹所的牌照、或將 牌照撤銷的新理由訂定條文;及
- (d) 賦權處長發出關於職業介紹所的實務守則。
陳沛然醫生議員上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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