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收到超過120個投訴,關於HPV疫苗水貨的問題,在這裡一併回覆。
水貨
內地通常將走私貨稱爲「水貨」,而在香港則不同,香港的「水貨」並不是「假貨」或「冒牌貨」。香港是自由港,很多國際品牌在香港由特約經銷商(即總代理)銷售,同時法律也允許其他進口商從原產地進口產品,後者一般稱爲「水貨」或平行進口商品,售價可能較低,有些款式甚至總代理商也沒有進口。「水貨」售後服務是由出售商店負責而非總代理商負責。旅客購買的水貨商品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就難以得到內地維修點的保修服務。 [註一:香港消費者委員會]
是否所有在香港銷售的藥劑製品都已獲註冊?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第138A章)第36(1)條的規定 [註二],「藥劑製品」必須註冊後方可在香港銷售、要約出售、分發或為銷售、分發或作其他用途而管有藥劑製品。
銷售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會觸犯《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最高刑罰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的第六級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 [註三:衞生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