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4

乜乜相衛的雙重標準


香港法例

香港醫生註冊,基於法例第161章第14條 [註1],簡單來說正式註冊只有一種,要有:
(1) 不少於5年的全時間醫學訓練
+ (2) 執業資格試合格
+ (3) 在香港實習一年。
我們沒有分 (1)「醫生」、(2)「執業醫生資格」或 (3)「執業醫生」,這樣令市民公眾誤會的名稱,我們要求完成(1)+(2)+(3)後,正式註冊,才能執業。

  1. (任何專業,只是讀書考試都不能拿到「執業資格」,基本上都要有若干年份的相關工作訓練或實習,然後要向政府或機構申請才可。連我想去考的專業足球教練牌,都要實習和註冊啦 [註5]。)
  2. 我認識有些人,‍被停牌後,多年仍然不能復牌,無法註冊,也不能自稱醫生。

香港法例第161章13A條 [註1],註冊醫生的名銜,註冊醫生有權以中文被稱為“香港醫務委員會註冊醫生”或簡稱“註冊醫生”。

香港法例第161章28條 [註1]:非法使用名銜等與未經註冊執業,(1) 任何人
(a) 故意或虛假地充作  (i) 有資格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 或
(b) 故意或虛假地採用或使用任何稱號、名銜、加稱或說明以默示 (i) 其有資格從事內科或外科執業;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3年 [註1]。




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

香港醫委會管得很嚴,而且有很多釘牌例子。在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上 [註2],有超過10版紙規範醫生發布信息及資料:

  • 5.2.1 醫生向公眾或病人提供資料時,必須符合下文所列的原則。
  • 5.2.1.1 醫生向公眾或病人提供的任何資料必須: (a) 準確; (b) 有根據; (c) 經客觀確認;(d) 以持平的方式表達。
  • 5.2.1.2 該等資料不得: (a) 誇大或帶有誤導成分;(f) 煽情或帶有過度勸誘成分; (g) 引起不適當的公眾關注或不安; (h) 造成不切實際的期望。



有網民問: 「有幾何醫生因 (手民之誤) 被釘牌」?

答:香港醫委會有很多「醫生因 (手民之誤) 被釘牌」的例子 [註3]:
  1. 有醫生在訪問中用上「醫學美容醫生」,在2015年被釘牌;
  2. 「皮膚科顧問」,在2015年被釘牌;
  3. 「皮膚科醫生」,在2013年被釘牌;
  4. 「皮膚學專家」,在2013年被釘牌;
  5. 另一位「皮膚學專家」,在2011年被釘牌;
  6. 「資深女西醫」「專業之選」,在2011年被釘牌;
  7. 「著名皮膚科醫生」,2008年釘牌;
  8. 還有...
有些醫生考取了外國皮膚科文憑「資格」,但如非「皮膚科專科醫生」,總之用以上香港醫委會不認可的名稱,經投訴及紀律研訊後,都會被釘牌。目的是要保障公眾利益,杜絕醫生使用假學歷、買學位,誤導市民

專業不是說出來,而是做出來的。

為何沒人說「律律相衛」?「計計相衛」?而且更有人出來為其講說話、解話;而竟然又有人會接受,這就是乜乜相衛的雙重標準。香港病了,病得很嚴重。

[註4]
[註5] 香港足球總會教練培訓

陳沛然醫生議員敬上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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