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0

串謀欺詐罪/ 串謀詐騙

串謀欺詐罪

串謀詐騙是普通法罪名,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最高可判處監禁14年。


159A. 串謀罪
(1) 除本部條文另有規定外,如任何人與任何其他人達成作出某項行為的協議,而該項協議如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即出現以下的情況 —
(a) 該項行為必會構成或涉及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犯一項或多於一項罪行;或
(b) 若非存在某些致令不可能犯該罪行或任何該等罪行的事實,該項行為即會構成或涉及犯該罪行或該等罪行,則該人即屬串謀犯該罪行或該等罪行。
(2) 凡任何罪行是犯該罪行的人在不知悉犯該罪行所需的任何特定事實或情況下仍可招致關於該罪行的法律責任的,則除非該人及協議中最少有其他一方意圖使該事實或情況於構成該罪行的行為發生時存在,或知道該事實或情況將會於該行為發生時存在,否則該人不得憑藉第(1)款而被裁定串謀犯該罪行。

  

案例

2011年,陳志雲等涉嫌串謀詐騙無線及其他罪名,九月二日在區域法院宣判,所有罪名均不成立。「串謀欺詐罪」,根據法律定義,該罪行涉及四項元素:(一)合謀;(二)不誠實地協議;(三)欺騙;(四)令受害者有損失。
鄧偉棕,法理之間——何謂「串謀欺詐」。頭條 2011-09-05

2020年,前商交所主席兼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涉嫌串謀其下屬、商交所時任財務總監蔡達英詐騙證監會,以隱瞞財困,早前被裁定串謀詐騙及欺詐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判監4年,並不得出任公司董事5年。至於蔡達英前年11月已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他在早前的審訊中以污點證人身分頂證張震遠,今被判囚1年。法官判刑時指,張震遠因渴望成功的野心而犯案,雖然無人蒙受損失,但不肯定香港金融中心聲譽有否因而受損,強調需要保障投資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串謀詐騙罪指,張震遠於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間,與商交所財務總監蔡達英一同串謀詐騙證監會,不誠實地向證監會隱瞞商交所的財務狀況,容許商交所向證監會提交及準備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財務狀況資料及報告,導致證監會沒有撤回給予商交所在香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

2022年6月,一對中年男女涉嫌自2014年至2019年集團式提供最高20萬誘使本地男性與內地女子結婚,以讓對方成功取得單程證來港產子及定居,最終促成12宗個案。2人被控共20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裁決,女被告施云平面對的5項串謀詐騙罪全部罪成,男被告陳景偉則4項串謀詐騙罪及1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成。

2022年5月24日及6月7日,警方拘捕5名男子涉及一宗詐騙案,當中包括3名警員,另外一名非警員同涉「冒充警務人員」被捕,據悉為一名退休警長。警方表示控告其中3人合共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2022年4月,警方拘捕4人,涉嫌以消費券兌換現金,干犯串謀欺詐罪,案件涉及60個使用者、金額達36萬元。
警拘四人涉串謀欺詐,套現消費券36萬元。獨媒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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