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7

醫生賣廣告



打開電視,發覺有很多奶粉廣告,涉及龐大利益,卻沒有有效監管。奶粉的廣告,連會考和高考化學拿A1 (即現在的5**),讀了五年醫科,做專科醫生和爸爸的我也無法理解以下的文字:

  • 升級配方 Synbiotics
  • 獨有GA及SLS脂質組合
  • 高水平DHA和高水平ARA
  • DHA智立方360
  • DAA, AA & SA
  • DHA+Luetein獨特組合
  • MFGM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在2017年4月10日(星期一)  與團體及政府當局舉行特別會議,討論《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的銷售守則》[1],相信又會引來某些商界議員的拉布戰  (由2012年至2017年5年的相關會議 [12-18])。

在香港,醫生不會賣廣告,因為醫委會管得很嚴,而且有很多釘牌例子。在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上 [2],有超過10版紙規範醫生發布信息及資料:


  • 5.2.1 醫生向公眾或病人提供資料時,必須符合下文所 列的原則。 
    • 5.2.1.1 醫生向公眾或病人提供的任何資料必須: (a) 準確; (b) 有根據; (c) 經客觀確認;(d) 以持平的方式表達 (提及某種治療方 法的成效時,必須列明該療法的利與 弊)。
    • 5.2.1.2 該等資料不得: (a) 誇大或帶有誤導成分; (b) 與其他醫生作比較或聲稱優於其他醫生; (c) 聲稱服務獨一無二,但沒有適當理由支持該項聲稱; (d) 以招徠病人或兜攬生意為目的; (e) 為相關醫療及健康產品作出商業宣傳(為免生疑問,臨諮詢時提出的建議不屬於產品及服務的商業宣傳); (f) 煽情或帶有過度勸誘成分; (g) 引起不適當的公眾關注或不安; (h) 造成不切實際的期望; (i) 貶低其他醫生(公允評論除外)。

2013 整形醫生除牌三月緩刑 [3]
  • 麥列菲菲宣讀判詞指,辯方聲稱何維新只在一間美容中心服務,無牽涉其他中心,說法令人質疑,並指出何賺取達德所有美容中心的三成半收入,利潤不菲。她判決後稱,美容院利用醫生賣廣告的情況愈來愈多,醫生與美容公司有業務關係,公司賣廣告意味着替醫生「主動出擊」兜生意。
  • 醫委會昨首度以交替控罪提出指控,首項專業失德是招攬病人,另一項是無合理行動阻止廣告出街,因應較嚴重的首項控罪成立,不必審理案情較輕的第二項。
  • 私人執業西醫王被指於有份持股的皮膚激光中心網頁賣廣告,推銷去眼紋和美白產品、超聲波潔面機及肉毒桿菌素等產品,更以「皮膚學專家」自居,其實並非皮膚科專科醫生;他又以醫生名義在雜誌宣傳護髮品。
  • 註冊西醫任涉及16 項專業失當指控,醫委會裁定全部成立,判除牌8個月。
  • 十多項指控,包括在廣告中有誇大及誤導成份。負責主持醫委會紀律研訊的主席麥列菲菲在研訊後表示,今次是歷來涉及醫生賣廣告最嚴重的個案。
2013 雜誌賣廣告 名醫譚停牌緩刑 [6]
  • 醫委會指出,雖然特刊中刊載育兒文章,但整本刊物顯然是商業及宣傳性質;而有關雜誌的第8頁,也有被告及其診所的全版廣告。

2016 美容醫生賣廣告判失德除牌 [7]
  • 案情指,2011年1月13日《蘋果日報》E4版刊登一份標題為〈Sculptra注顏逆時針〉的報道,由3宗個案分享注射「Sculptra」感受;左側有問答表,資料來源為當時受僱於美容公司的彭,亦刊有彭照片,名銜為「經驗醫學美容醫生」。文章下方標示彭的電郵,及列出療程價錢為1.2萬元至2萬元。另外,在2011年1月的《忽然一周》,一則推銷高濃度血小板血漿注射術(PRP)的報道中,同樣有彭姓名及照片,名銜為「醫學美容醫生」。
  • 訴訟原於養和醫院去年在雜誌刊登一篇宣傳腫瘤科中心的廣告,遭衞生署發信警告,06年10月養和醫院78名醫生,聯署發信予醫委會要求檢討《醫生專業守則》,但遭醫委會書面拒絕。養和醫院副院長鄺國熙故入稟高院,指控《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所賦予公眾的言論自由。
  • 香港醫務委員會向來規定醫生不准自我宣傳,其不准醫生在印刷媒體賣廣告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早前被高院裁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言論自由。醫委會及後提出上訴,但昨日(2008年1月24日)再被「徹底」駁回。上訴庭3名法官批評,限制醫生宣傳的規定猶如「用大槌軋碎堅果」,放寬媒體限制可讓市民有更多渠道取得醫生資料,3位法官重申,醫委會守則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故駁回其上訴,醫委會須支付堂費。醫委會昨日未決定是否作最後上訴,現階段會研究判詞和諮詢法律意見。

外國對醫生賣廣告的規管
新加坡廣告只限刊登報章、黃頁和醫學期刊。除非獲官方許可,不得在雜誌、電台、電視、電影、廣告牌和橫額出現。
韓國醫生均可賣廣告
德國94年開始實行醫生廣告條例,醫院及醫生可在報紙雜誌、路牌、櫥窗和互聯網賣廣告,但不可含有「特色」、「領先」、「專家」及「權威」等字眼
美國政府准許醫生在報章刊登廣告
英國89年起允許醫生可以在報導、黃頁等登廣告。但內容禁止「保證治癒」等不實承諾,也不能打電話或上門宣傳
法國政府每4年會為醫院作各方面評估,發放給傳媒
日本原則上禁止醫療機構賣廣告


  • 提出司法覆核的養和醫院副院長鄺國熙稱,容許醫生賣廣告可提高競爭,促成醫生減價。
問題:

  • 據報,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在去年九月決定就高等法院裁定規管醫生賣廣告違法提出上訴,但律政司以上訴得直的機會甚微為由,拒絕給予協助。有報導亦指,由於醫委會受條例限制不能向公眾籌款,因此欠缺資金自行提出上訴。雖然律政司最終決定協助醫委會提出上訴,但有醫生向本人反映,此事件顯示醫委會獨立性不足,以及醫生專業自主備受挑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計劃全面檢討醫委會的職能、組成及架構,以及修訂《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內的有關條文;若有計劃,檢討的時間表和方向;以及會否就該檢討向全港醫生進行諮詢;若會,諮詢將於何時進行;若不會,原因為何?

專欄 - 釘牌的後裔 [11]
我覺得有些人總是「律醫生以嚴,待己以寬」。我只是希望大家明白,香港醫生的專業守則比其他國家更加嚴格,我曾在《真‧醫醫相衛》一文中說明,相比一些國家和香港其他專業,香港醫生釘自己香港醫生的牌比率是最高的,也是最狠的。我只希望大家對照顧你的醫生,少一點謾罵,多一點體諒,我們醫生已經心滿意足了。
在香港,醫生向公眾或病人提供資料時,不得誇大或帶有誤導成分、聲稱服務獨一無二、造成不切實際的期望 [2],商品和奶粉卻是另外一套標準,為何沒有人說「商商相衛」


[10] 立法會 20070124 立法會十八題:香港醫務委員會
[11] E週刊專欄 - 釘牌的後裔
[12]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2012年4月16日 (星期一) 制訂香港的《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
[13]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2012年4月16日 (星期一) 會議紀要
[14]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20日(星期二) 規管嬰幼兒配方奶粉產品及食品
[15]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20日(星期二) 會議紀要
[16]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 有關《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的銷售及品質守則》的諮詢結果
[17]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2014年7月21日(星期一) 會議紀要
[18]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 2017年3月20日(星期一) 《香港配方奶及相關產品和嬰幼兒食品的銷售守則》


陳沛然醫生議員敬上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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