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2

削肝還父、割腎還母


(長文慎入)

近日17歲9個月大的孝順女希望捐肝救母事件引起了全城關注,小弟是腸胃肝臟科專科醫生,曾在瑪麗醫院工作十年,工作中也要接觸肝臟移植前後事宜。現在是立法會議員,正好為大家分享香港現時器官捐贈情況及現有難題。
  1.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香港法例第465章)
  2. 簽了器官捐贈卡,家屬可以反對嗎?
  3. 現行器官捐贈法例的彈性是否不足?
  4. 是否支持降低未成年人士活體捐贈器官的年齡限制?
  5. 香港器官捐贈率一向偏低,原因為何?
  6. 有什麼方法提高香港器官捐贈率?預設默許捐贈?
第一,我想指出,大家所關注和討論的,不是醫學問題,而是社會文化問題
第二,在討論前,請各位先看清楚相關法例和條文,討論才有意義。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香港法例第465章)[1]

  • 第1部 導言
  • 第2部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
  • 第3部 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
  • 第4部 對在生人士之間的器官移植的限制
  • 第5部 關於使用去世或在生人士的器官進行移植的資料
  • 第6部 對移植進口器官的限制
  • 第7部 受規管產品的豁免
  • 第8部 上訴委員會
  • 第9部 雜項


第4部 5D. 就第5A及5C條須符合的一般規定
  • (1) 就第5A及5C條而言,本條的規定如下 —— 
    • (a) 有關捐贈人已年滿18歲; 
    • (b) 一名註冊醫生在有關受贈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已向該捐贈人解釋擬進行的器官切除的以下事宜,而該捐贈人亦已明白該等事宜 —— 
      • (i) 有關的程序; 
      • (ii) 所涉及的風險;及 
      • (iii) 該捐贈人有權隨時撤回對該項切除的同意; 
    • (c) 該捐贈人並非在受威迫或引誘的情況下同意擬進行的器官切除,而其後亦未有撤回其同意;
第3部 4. 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
  • (1) 任何人就任何經已或將會於香港或外地自任何去世或在生的人身上切除,並擬於香港或外地移植於另一人體內的器官,在香港作出以下作為,即屬犯罪 ——
    • (a) 為該器官的提供或提供該器官的要約而作出或接受付款;
    • (b) 謀求尋覓願意為獲取付款而提供該器官的人或為獲取付款而要約提供該器官;或
    • (c) 提出或商議作出任何安排,而該等安排涉及為該器官的提供或提供該器官的要約而作出付款。
  • (2) 任何人參與管理或參與控制屬法團或不屬法團的團體,而該團體從事的事務包含或包括提出或商議作出第(1)(c)款所提述的任何安排,該人即屬犯罪。
  • (3) 在不損害第(1)(b)款的規定下,任何人安排發布或安排分發,或知情地發布或知情地分發以下廣告,即屬犯罪 ——
    • (a) 邀請任何人士為獲取付款而提供任何經已或將會於香港或外地自任何去世或在生的人身上切除,並擬於香港或外地移植於另一人體內的器官的廣告,或為獲取付款而要約提供該等器官的廣告;或
    • (b) 顯示刊登廣告的人願意提出或商議作出第(1)(c)款所提述安排的廣告。
  • (4) 在本條中,廣告 (advertisement) 包括任何形式的廣告,不論對象為一般公眾人士、部分公眾人士或個別經挑選人士。
  • (5) 如任何人在香港將任何器官移植於人體內,而該人知道或一經合理查詢則理應知道有人曾為或將會為該器官的提供而作出付款,則不論付款於何處作出,亦不論所作付款根據作出付款時所在國家(如付款並非在香港作出)的法律是否遭禁止,該人即屬犯罪。


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 [2]
J. 35. 器官移植及器官捐贈
  • 35.1 醫生必須遵守下列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465 章)的規定。該條例第 4 條(見附錄 G)對人體器官的商業 交易在香港以內及以外都是禁止的。 
  • 35.2 不論捐贈人與受贈人是否有血親關係,在捐贈器官過程 中,捐贈人的利益及福祉均須受到尊重和保護。
  • 35.3 任何捐贈人均須在自由和自願的情況下同意捐贈。如醫生懷疑捐贈人並非在自由和自願的情況下同意捐贈,必 須拒絕進行擬議中的捐贈器官手術。
  • 35.4 醫生如無法確定器官捐贈人的身分或遵行上述原則,但仍轉介病人至香港以外地方移植任何捐贈人所捐贈的器 官,則屬不道德的行為。

簽了器官捐贈卡,家屬可以反對嗎?
  • 願意在去世後捐贈器官的人士,可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或器官捐贈證上訂明願意捐出哪一種器官。此外,在捐贈手術進行前,死者家屬也必須簽署一份同意書,確認哪些器官或組織會被取去作移植用途 [3]。
  • 即使持有效法律文件,只要直系家屬反對,醫生都不會從死者身上移走任何器官的。換句話說,在任何情況底下,器官移植都必先要徵得直系家屬的同意後,才會進行 [4]。
  • 簽了器官捐贈卡,如果將來家屬反對無效,引發司法覆核怎樣處理?

現行器官捐贈法例的彈性是否不足?
  • 高局長在2017年4月13日回答記者:《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一名活體器官捐贈人士滿18歲才可以(捐贈),法例上沒有任何空間讓臨床隊伍或甚至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可以有酌情權 [5]
  • 醫管局回覆說,與相關政府部門商討,釐清法律觀點,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活體器官移植的捐贈者,必須年滿十八歲,條例無賦與酌情權或豁免權 [6]。
  • 港府官員在發言中常強調法治概念中的「守法」元素,開口「依法」閉口「依法」[7]。究竟各位認為法例上,什麼時候守法?什麼時候要有彈性?什麼時候可以搬龍門?

是否支持降低未成年人士活體捐贈器官的年齡限制?

不是醫學問題,而是社會文化問題

醫學上,嬰兒也可以做肝臟移植,在2014年11月,將去世的十三歲女童的肝臟一分為二,讓兩名肝病患者受惠。受贈者是七個月大早產男嬰及六十五歲婦人 [8]。故此,未成年人士活體捐贈器官,不是醫學問題,而是社會文化問題。

  • 假如捐贈人捐出器官年齡降低至17歲,有一位16歲半未成年子女想捐贈器官怎麼辦?
  • 假如捐贈人捐出器官年齡降低至16歲,另一位15歲半未成年子女想捐贈器官怎麼辦?
  • 年齡降低至15歲,又有一位14歲半走出來... 討論沒完沒了。

肝衰竭 器官捐贈
2017年4月10日,患上急性肝衰竭43歲的女病人鄧急需換肝續命,其17歲女兒呼籲有心人捐肝 [9]。
2017年4月17日,44歲盧與妻子結婚8載,丈夫因肝衰竭需換肝,育有一名7歲女兒 ... [10]
2017年2月9日,52歲的吳,患上急性肝衰竭,太太和25歲女兒 ... [11]
2017年1月21日,36歲的陳,因乙型肝炎致暴發性肝衰竭,昨晚病情急轉直下,正留醫瑪麗醫院深切治療部,急需換肝續命 [12]
2016年10月15日,60歲的胡,乙型肝炎帶菌者,近日突然急性肝衰竭,情況急轉直下 [13]
2016年9月15日,39歲的林因急性肝衰竭命懸一線,家人好友用盡各種方法呼籲大眾慷慨捐肝救命,最終哥哥由內地趕返港捐出三分二肝臟 [14]
2016年3月24日,46歲好丈夫、好爸爸謝 [15]
2016年1月26日,60歲廖本身屬乙肝帶菌者,患急性肝衰竭,入院不久更陷肝昏迷... 有一位19歲女兒 [16]
  1. 現象一,只有急性肝衰竭會有活人捐肝呼籲,心和肺只能等遺體捐贈,急性腎衰竭可以用俗稱洗腎幫助患者。
  2. 現象二,大部份急性肝衰竭患者都是40至60歲,可能有慢性肝炎,例如乙型肝炎帶病毒者。
  3. 現象三,40至60歲,多數是家庭經濟支柱,仔細老婆嫩,子女都是10至20歲。
在台灣,2016年7月11日,兄捐腎、弟捐肝!兄弟聯手救老爸 血型不相容移植手術成功 [17]。
在香港,2015年8月3日,一對姊妹分別捐出左右兩邊活肝,並成功移植給父親 [18]。
  • 將來每次有急性肝衰竭的爸媽,是否都把未成年的子女擺上枱,討論應否和能否捐肝?
為何香港法定結婚年齡是21歲 (在父母同意下,可以在16歲時結婚)?有些地方是15歲 [19],以後討論中學生不應談戀愛已經過時了?

不是醫學問題,而是社會文化問題,請各界討論完後,告訴醫生和議員,是否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士活體捐贈器官的年齡限制。


香港器官捐贈率一向偏低,原因為何?
不是醫學問題,而是社會文化問題


[21]

  • 雖然政府大力推廣器官,但是捐贈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的人數只有24萬 [20],為何?不是醫學問題,而是中國香港人社會文化問題。
  • 本港每年約有100名病人腦幹死亡並適合捐出器官 [21],但當中有四至五成家屬拒絕捐出 [22],為何?不是醫學問題,而是中國香港人社會文化問題。
中國香港人社會文化,怎樣看待死亡?
  • 在中國,政府一直在否定土葬,推動火化。公職人員必須火化,農村則並無強制火化規定 [23, 24]。為何在香港,仍然有人堅持土葬 [25]?可以跟隨一國全部火化嗎?這是中國香港人社會文化問題。
  • 在中國有些地方,會在家中為先人供牌位安放骨灰 [26, 27],為何要立法和討論《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這是中國香港人社會文化問題。
  • 邊個議員未登記器官捐贈? [28]
  • 試想想,如果大家跟家中老年人討論一下,問問是否願意死後先將其器官全數捐出,然後火化,再將骨灰撒放在公園或海中 [29],看看大家能否全身而退。

有什麼方法提高香港器官捐贈率?預設默許捐贈

不是醫學問題,而是社會文化問題
  • 宣傳教育?
  • 「選擇推出制」、「強制捐贈」、「預設默許捐贈」?
  • 立法?
用作移植的器官來源,一是活體捐贈,二是遺體捐贈 [21],還有第三,是在本港以外進行臟移植並在公立醫院接受跟進 [30]。
在2015年腎臟移植,15個由活體捐贈,66個由遺體捐贈 [31]。
相反在本港以外進行腎臟移植,並在公立醫院接受跟進照顧的病人共有2402人 [30] !
有人重複說醫生格言是「無傷害(Do no harm)」[39],近10年共有374個肝臟由活體捐贈 [21],那麼對374位完全健康沒有病的人做肝臟切除手術,又是否無傷害?
[31]

新加坡採取高壓政策,適得其反 [32]
  • 以新加坡為例,當地早於 1987 年推行《人體器官移植法令》,年齡介乎 21 歲至 60 歲而非穆斯林的市民,如不主動退出捐贈機制,意外死亡後必須捐出腎臟...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同時設立「主動登記制」,供 18 歲以上人士參加,在死後捐出器官作移植、教育或研究之用,家人無權反對當事人死後捐出器官的決定。然而,在雙機制並行的情況下,新加坡的遺體器官捐贈率仍然偏低,2010 年只有 5.1,跟 2002 年修改制度前的 4.7 差不多,甚至較 2001 年的 7.9 更低,反映政策並不成功 [32]。
  • 為了讓人體買賣器官合法化,新加坡衛生部在進行一項調查後發現,10個新加坡人中,有8個人支持讓人體器官買賣合法的人體器官移植法令修正案…… [33]。
  • 新加坡也在2009年修訂該國《人體器官移植法令》,將有償器官轉移合法化 [34, 35]。
西班牙和克羅地亞
  • 當討論預設默許捐贈,政府這次拿西班牙和歐洲小國作為比較,為何今次沒有提及英國呢?
  • 討論煙包時拿泰國做參考比較,醫委會改革就拿英國澳洲做參考,到器官移植又飛到西班牙,政府 龍門飄移技術太精彩,小弟作為足球員應該無法射球入網。
  • 政府將香港當成一個國家,跟其他國家比較。我必需要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37]。香港絕對不是一個國家,也絕對不能獨立跟其他國家比較,請政府不要帶頭「選擇性地採納數據」,誤導公眾,傷害了全球華人的心 [38],本土派人士會說聲多謝。
任何積極方法,宣傳教育、「選擇推出制」、「強制捐贈」、「預設默許捐贈」、立法等,都有可能提高香港器官捐贈率。可是,這不是醫學問題,而是社會文化問題,請各界討論完後,告訴醫生和議員,用什麼方法提高香港器官捐贈率。

大家怎樣看買賣器官?怎樣看黑市買賣器官市場?怎樣看買賣器官合法化?



這張器官捐贈卡,仍然在我的錢包裡,當然也有網上登記。最後...
建議大家先看清楚相關法例和條文
也提醒各位,犯法啊,小心犯法啊!
  • 香港法例第465章第3部4(3, 4),在不損害第(1)(b)款的規定下,任何人安排發布或安排分發,或知情地發布或知情地分發以下廣告,即屬犯罪。在本條中,廣告 (advertisement)包括任何形式的廣告,不論對象為一般公眾人士、部分公眾人士或個別經挑選人士 [1]。
  • 香港法例第465章第3部4(5),如任何人在香港將任何器官移植於人體內,而該人知道或一經合理查詢則理應知道有人曾為或將會為該器官的提供而作出付款,則不論付款於何處作出,亦不論所作付款根據作出付款時所在國家(如付款並非在香港作出)的法律是否遭禁止,該人即屬犯罪 [1] [36 明報 2017年4月16日 轉贈10萬捐款 捐肝者:不求回報 病人組織盛讚:教育公眾勿涉利益]。

識睇要睇留言
我發現很多時候醫生的睇法跟其他人不同,到不同論壇看看其他人的意見:高登論壇連登論壇親子王國 Baby Kingdom

請大家思考一下
  • 假如捐贈人捐出器官年齡降低至16歲,另一位15歲半未成年子女想捐贈器官怎麼辦?
  • 將來每次有急性肝衰竭的爸媽,是否都把未成年的子女擺上枱,討論應否和能否捐肝?削還父、割還母?
  • 簽了器官捐贈卡,如果將來家屬反對無效,引發司法覆核怎樣處理?
  • 試想想,如果大家跟家中老年人討論一下,問問是否願意死後先將其器官全數捐出,然後火化,再將骨灰撒放在公園或海中。
  • 有人重複說醫生格言是「無傷害(Do no harm)」[39],近10年共有374個肝臟由活體捐贈 [21],那麼對374位完全健康沒有病的人做肝臟切除手術,又是否無傷害?
  • 大家怎樣看買賣器官?怎樣看黑市買賣器官市場?怎樣看買賣器官合法化?
不是醫學問題,而是社會文化問題,請各界討論完後,告訴醫生和議員答案,謝。

參考資料
[5] 2017年4月13日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談《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和器官捐贈
[7] 2015年1月13日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開口閉口「依法」「守法」
[8] 2014年11月15日 東方 全港首宗 兒童屍肝一分二救兩命
[9] 2017年4月10日 明報 肝衰竭鄧桂思不清醒需打強心針 急需一兩天內換肝續命
陳沛然醫生議員敬上
201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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