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2月26日,政府向立法會財委會建議 [註一],為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 後出現的異常事件設立保障基金(下稱「保障基金」)。保障基金涵蓋雙邊採購協議下向疫苗製造商提供的保障,以及為在接種冠狀病毒病疫苗後出現非預期的嚴重異常事件並能提供有關證明的人士提供財政援助 [註二]。
14. 當時政府建議設立初期撥款為10億元的保障基金,以涵蓋政府與疫苗製造商所簽訂的雙邊採購協議中向製造商提供的保障,以及支援能證明受與政府現時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計劃下的疫苗相關的嚴重異常事件影響的人士,在等候向疫苗製造商循民事訴訟索償的過程中,能即時獲得援助,甚至代替向疫苗製造商遁民事訴訟提出的索償。在後者的情況下,保障基金能提供緊急援助而無須經法律程序和其他手續。
15. 在接獲異常事件或關注事件清單所列的嚴重異常事件的報告後,受影響人士在符合以下2個條件的情況下將可獲發一筆過的款項,金額以保障基金就該事件所定的數額為準-
( a ) 該嚴重異常事件已得到註冊醫生證明;以及( b ) 專家委員會的評估結果未能排除該事件與接種政府疫苗接種計劃下提供的冠狀病毒病疫苗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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