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2

未開審、已有定論


//...威爾斯親王醫院婦產科主管張德康稱,檢查胎盤是否排出是婦產科醫生及助產士的基本知識,不應出錯,今次事件是人為判斷錯誤,必須加強訓練,即使病人有妊娠毒血症,胎盤或會黏有血塊,理論上不會影響醫生判斷胎盤是否完整...//

這件案件將來可能有機會上醫委會,一定要經過初步偵訊委員會 (PIC),而初步偵訊委員會主席在開審前已經就事件公開作出定論:「人為判斷錯誤,必須加強訓練」,我想問問:
  1. PIC主席在開審前已經就事件公開作出定論是否恰當?有沒有違反醫委會守則?
  2. 如果PIC主席在開審前已經就事件作出定論,將來這件案件上醫委會,PIC主席是否要申報和避席?
  3. 在欠缺充分理據而作出質疑,有沒有違反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第19點?
  4. 我印象當中,以往兩任的PIC主席不會在開審前,就任何事件作出評論,我想問以往PIC主席在開審前就任何事件作出評論的個案及數據。
陳沛然醫生議員上

2016-12-19

政府犯錯會怎樣? (二) 師父.明白了



今早,我在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指出,政府在豬隻含違禁獸藥、
大閘蟹二噁英等事件犯了錯,結果政府向立法會申請在食安中心開設兩個首長級職位。

我今午在衞生事務委員會質問,審計署一針見血地指出醫管局藥物管理的問題,醫管局對管理層作出了多少次內部調查?官方回答說:「一個...都沒有」。

師父.明白了

醫生護士犯錯被調查和處分,政府犯錯會怎樣?



今天我們討論大閘蟹二噁英事件 [註3],有大閘蟹商人走來立法會追討賠償,香港政府有花了那麼多人力物力財力,有食衛局、常任秘書長(食物)、食物安全中心有署長有專員,現在我才發覺市民和女兒吃的豬、牛、羊、雞、魚、海產、貝、大閘蟹 [註4]、蔬菜、基因改造食物等等是不夠安全的。

本委員會2016年11月8日會議 [註1],討論有關豬隻含違禁獸藥的事件。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公開文件 CB(2)84/16-17(09) 的第5和6點,「食環署隨後就事件進行了全面調查。政府於2016年8月19日公布調查結果,承認事件的責任在於政府。政府就事件向市民及相關持份者致歉。食環署亦發信給受事件影響的各個零售商致歉,並已就銷毀的豬肉和豬內臟向有關零售商發放一筆過特惠金。」

  • 商人有無犯錯,被劏雞殺豬銷蟹,拉人封鋪;
  • 醫生護士沒有犯錯,只是沒有按既定程序及指引,便要被調查和處分;
  • 議員犯錯,會被司法覆核、被譴責;
  • 政府犯錯,又會怎樣?

我提提大家,在本委員會2016年12月13日會議 [註2],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公開文件CB(2)337/16-17(06)的第5和6點,政府向立法會申請在食物及衞生局和食物安全中心開設兩個首長級編外職位
  1. 在食物及衞生局 (食衞局) 食物科開設一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 (首長級薪級第 2 點) 編外職位位,為期兩年半;
  2. 在食物環境衞生署 (食環署) 的食物安全中心 (食安中心) 開設一個高級首席行政主任 (首長級薪級第 2 點) 編外職位,為期大約七年。



  1. 我建議:根據國際標準,從新訂立本地監測水平,確保本地及入口食品安全;
  2. 我想問:資料提供,近十年政府在食物安全發放一筆過特惠金,即花公帑賠錢的紀錄。



參考資料:
[註1]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2016年11月8日會議
[註2]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2016年12月13日會議
[註3]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2016年12月19日會議
[註4] 大閘蟹知多啲

陳沛然醫生議員
2016年12月19日

2016-12-16

霸王硬上弓


今天財務委員會會議,政府要求立法會批准綜援金和福利津貼金額調高2.8%,例如普通傷殘津貼加35大元...... (由1650加至1695)。政府就是這樣「愛民如子」。

每個星期,我除了要踢足球、做醫生、和開會之外,還要接見不同的團體。今天要接見煙草事務協會,因為下星期一衞生事務委員會,會討論有關煙草產品封包及零售盛器上健康忠告的修訂建議。

我跟他們說,作為醫生都會反對吸煙,可是他們提出了幾項問題,我倒同意的。
1. 他們說政府霸王硬上弓,沒有數據支持。
2. 就算有數據,也是選擇性的公佈數據。
3. 選擇性地公佈數據之餘,更會選擇性地採納數據,例如某一項跟美國、另一項跟新加坡、更攪笑的是會找泰國做參考。
4. 沒有公眾咨詢。
5. 修例強人所難,技術上運作上不可能不可行。
6. 黑狗得食,白狗當災,懲罰守規的人、正當商人。

我做了工會會長兩年、立法會議員兩個月後,對以上幾點感同身受,現屆政府就如一幅冷冰冰的高牆,急症室收費如是、自願醫保也是,醫委會改革、食品安全、資源分配、輪候時間都是。

陳沛然醫生議員上

2016-12-15

糖又加 鹽又加 醫管局又話加



  1. 我同意是時候檢討急症室收費,但是大增至220元,有商榷餘地 [註1]。
    • 加急症室收費其實同樓市加辣差不多,效力不會持久。
    • 多收一倍費用,不會全數放回急症室,也不會增加一倍資源和人手。
    • 多收一倍費用,一樣要等,而且等候時間也不會縮短一倍。
  2. 醫管局最喜歡機制和指引,可是醫管局各項收費調整,是沒有機制和指引,再一次證明機制和指引只是用來管前線醫護員工的。港鐵票價有可加可減機制 [註2],電費有利潤管制計劃協議  [註3, 4], 我要求在立法會討論:
    • 醫管局各項收費調整的機制和指引。
    • 急症室分時段收費
    • 有醫生轉介信及需入院病人可收原價甚至豁免收費
  3. 要加急症室收費,請不要把市民病人「擺上枱」,說「濫用急症室」 [註5, 6, 7],我十分不同意  [註8],病人不應該被呼之則來, 揮之則去。
    • 要醫委會改革,就說病人權益;
    • 自願醫保,暫緩推行「必須受保」及「設立高風險池」,病人的保障在哪裡?
    • 要加急症室收費,市民病人「濫用急症室」
    • 我有在英國工作的醫生朋友對我說,英國的急症室會拒絕看非緊急病人,並要求他們第二天去看基層醫生… 香港醫生無論做得幾辛苦,都會盡力照顧緊急和非緊急病人。
  4. 有病人組織聯盟代表回覆傳媒查詢,指支持有關加價建議 [註9]。我無話可說 ... 
  5. 雖然政府在近兩年不理會通漲下,減了公共醫療開支  [註10],但是我相信香港醫生會和市民病人同一陣線、坐一條船,香港醫生會繼續努力提供高水平、高效率、又便宜的「米豬蓮兩星級的香港醫療」[註11]。


陳沛然醫生議員
2016年12月15日

2016-12-10

有三位醫生是超級梁粉...

香港特首選舉很奇怪,選選委的時候,所有特首候選人都未交表參選,今年如是,五年前2011年也是。

選委投票選特首時是投暗票,只有提名是公開的,故此專程找尋那些年提名梁振英的選舉委員名單,你猜到哪幾位醫生是「超級梁粉」?







參考資料:


1 朱建華
2 蕭旭亮
3 梁國齡
4 羅智峯
5 張永融
6 譚劍明
7 陳潔霜
8 梁廣泉
9 馮德焜
10 黃以謙
11 盧詠琛
12 冼佩儀
13 彭張華
14 蘇潔瑩
15 何銘泰
16 何繼良
17 黃任匡
18 黃德祥
19 劉鈞澤
20 覃天笙
21 陳念德
22 張漢明
23 張臻善
24 楊聿川
25 李盈姿
26 李福基
27 吳國強
28 楊金慶
29 梁家駒
30 張德康
31 周振軍
32 何栢良
33 彭志宏
34 鄧堯天
35 歐耀佳
36 梁杰仁
37 何鴻光
38 黃國田
39 謝鴻興
40 翁維德
41 衛兆輝
42 梁家騮
43 劉仲恒
44 胡金榮
45 方欣碩
46 潘德鄰
47 龍振邦
48 李家仁
49 江炎輝
50 任俊彥
51 鄭志文
52 袁維基
53 李少隆
54 陸偉亮
55 葉永玉
56 彭潔儀
57 梁婉儀
58 陳真光
59 龐朝輝
60 郭寶賢
61 林哲玄
62 葉維晉
63 馮偉正
64 董光達
65 梁裕龍
66 佘達明
67 鄺葆賢
68 周伯展
69 劉文欽
70 陳培光
71 吳志豪
72 方津生
73 王翔
74 何曉輝
75 司徒敬豪
76 楊協和
77 陳以誠
78 馮浩泓
79 楊超發
80 韋玉珍
81 傅錦峯
82 梁卓威
83 蔡堅
84 蘇睿智
85 侯佳禎

2016-12-05

懷疑公開違反基本法第64條

上圖有顏色的,是被提出司法覆核的議員  [註1至7],我也是其一,指我手持聖經,以基督教方式「謹對全對上帝宣誓」,違反了《基本法》第104條和人大釋法的內容 [註3],請注意我沒有僭建字句、漏字或讀錯誓詞。

財爺在2016年12月5日早上,在立法會讀出律政司意見,指所有公職人員均不會回答4名被政府司法覆核資格的議員提問。「主席,我請政府經濟顧問向大家介紹香港經濟的最新表現和展望之前,我想指出,特區政府在上星期5就劉小麗女士、姚松炎先生、羅冠聰先生和梁國雄先生4位展開了法律程序,要求法官裁定他們的宣誓無效。在這情況下,在法庭就有關訴訟,律政署(律政司)給我們的法律意見就是作最終判決之前,公職人員包括我本人,需要跟隨政務司司長在2016年10月31日和11月8日致立法會主席的信件指出的立場,不會回應這4位人士的問題和意見。」[註8]

下午內會主席李慧琼及副主席郭榮鏗與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進行恆常會議後,李慧琼引述林鄭回應指,政府在法律上的立場不會改變,但為了顧及整體利益,將會回答所有議員的提問,稍後亦會去信立法會主席,表達政府的立場 [註9]。只是引述回應,政府至今並沒有公開白紙黑字說明。

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在2016年11月18日,到立法會出席發展事務委員會,回答議員提問時表示,人大常委會已就基本法104條釋法,願意回答議員提問不代表接納議員宣誓有效  [註10]。

截至今天,最少有27名議員包括我在內,被提出司法覆核  [註1至7],難怪我在這個月在不同會議內,向政府提出問題和質詢,要求書面答覆,都沒有人回,謝謝財爺讀出律政司意見,令我明白了。

基本法第64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註11]

請政府在處理好在法律上的立場前,其「所有公職人員」暫時不要找我問意見。之前我向政府提出問題和質詢還未有回覆,舊債未清,新債免問 [註12]。

我感到意外,立法會主席對政府的做法只感到意外 [註9]。對政府的做法,我覺得受到冒犯、不被尊重、很不高興。


陳沛然醫生議員上
2016年12月5日

2016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 醫學界界別分組候選人意見調查


2016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 醫學界界別分組候選人,共85人爭奪30個席位。


選舉是以個人名義,今年有73位醫生組成7隊參選,有12位醫生獨立參選




  • 獨立人士
    • 何栢良醫生 DR. HO PAK-LEUNG
    • 鄭志文醫生       DR. CHENG CHI-MAN
    • 馮浩泓醫生       DR. FUNG HO-WANG
    • 何銘泰醫生       DR. HO MING-TAI
    • 劉鈞澤醫生       DR. LAU KWAN-CHARK
    • 梁家駒醫生       DR. LEUNG KA-KUI CARL
    • 梁家騮醫生       DR. LEUNG KA-LAU
    • 李少隆醫生       DR. LI SIU-LUNG STEVEN
    • 司徒敬豪醫生   DR. SZETO KING-HO
    • 謝鴻興醫生       DR. TSE HUNG-HING
    • 黃以謙醫生       DR. WONGYEE-HIM
    • 翁維德醫生       DR. YUNG WEI-TAK ALFRED

記得今個星期日12月11日去投票:

  • 不要投超過30票
  • 不可在投票站內使用電話
  • 投票卡上沒有候選人的相片和隊名
  • 可以帶掌心雷



陳沛然醫生議員記者報導
2016年12月5日

2016-12-04

內容實屬事實,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幾個月前,很多人很鼓勵我參選...... 但同時有很多人叫我不要參選了,因為認為有人會抹黑我、攻擊我,甚至令其家人受到騷擾,大家的意見也是出於善意。

我強調,參選最終不是一是個人榮辱問題,如果做到這件事,對香港有利,對香港人有利,如果甚至受攻擊,對個人有影響,我都會積極考慮這件事,最終要作出一個決定。所以我站起來參選立法會了。

被問到戴綠色呔上節目是否等於「自己開綠燈」,我笑言「屋企都冇乜選擇」、「呔嚟啫」。


八月初,我在某報紙立法會論壇,被問及:若以下4人競選特首(曾鈺成、曾俊華、林鄭月娥、梁錦松)你支持哪位及原因?或四位也不支持?
對手甲:暫時4位都不支持,因4人都未宣佈參選。
陳沛然:支持曾俊華,他人緣好、親民、豐富行政經驗。

以上內容實屬事實,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哈哈。

參考資料:

2016-12-02

政府暫緩推行「必須受保」及「設立高風險池」



就政府暫緩推行自願醫保計劃中「必須受保」及「設立高風險池」兩項要求 [註1],本人表示失望。而小弟的競選政綱第6.3點:「盡快落實自願醫保計劃,尤其加強監管醫保賠償,讓市民可以放心使用醫保,自由選擇醫生」[註2]。
  1. 在2014年政府推出的自願醫保計劃諮詢文件 [註3],在第8頁曾經提出,「必須受保」是12項「最低要求」其中1項,局長也在2015年4月時公開講過,「終身續保」及「必定受保」兩項屬於底綫 [註4],政府是在自打嘴巴嗎?我必需要重覆「最低要求」這四個字,病人組織也曾說「必須受保」是重要規管原則 [註4],這一方面醫生支持病人,醫生和病人同坐一條船。
  2. 高風險池是落實「最低要求」下必定承保及附加保費率設有上限的「關鍵措施」 [註5]。「底線」和「關鍵措施」都放棄了,對投保人/巿民的保障何在?這樣的自願醫保還有多大的吸引力,還能起到多少作用?
  3. 大家不希望見到,政府對大財團大公司就先易後難、分階段推行。而對小市民、病人和醫生便「迎難而上」。我必需要重申,政府的政策是可以先易後難、分階段推行的。

陳沛然醫生議員上
2016年12月2日


參考資料

2016-12-01

不要少看女仕們的第六感


兩年前,有位女記者訪問我,關於參選醫委會委員,那年我落選了。她早了一年預告。

三年前,當我仍然是寂寂無名的工會副會長,另一位女記者問我會否考慮立法會,那年我回答說:「痴線」, 她應該是問我立法會事宜的第一人,她早了三年預告。

以上兩位已經很勁,可是一山還有一山高,二十年前,我認識了一位女子,待了四年才拍拖,她不嫌棄我住在公屋借錢讀大學,十年後我們結婚了,她早了二十年,不是最厲害嗎?


不要少看女仕們的第六感。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 醫院管理局的藥物管理



審計署署長在2016年10月報告書 [註1],公布有關「醫院管理局的藥物管理」的審計結果及建議 [註2, 3]我十分感謝審計署,一針見血地指出醫院管理局 (醫管局) 藥物管理的問題,是管理的問題,審計署指出是管理的問題 (十分重要,所以要重複3次)。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也將會在2016年12月19日下午4時40分至5時15分,討論醫管局的藥物管理 [註4]。

(綠色是審計署紅色是醫管局、黑色是我的評論)

醫管局回應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可圈可點」,醫管局會跟進報告書的各項建議,重點如下:[註5]
(一)就非醫管局藥物名冊藥物的使用制訂指引;
(二)貫徹目前採購藥物策略,醫管局將繼續逐步增加適合採用中央集體採購合約形式去購買合適的藥物;
(三)就獲處方長日數藥物的特定病人群組,推行補充配藥服務,向病人分期配發藥物,並提供藥物諮詢服務;及
(四)根據藥物的安全、療效和成本效益、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繼續把合適的新藥物納入安全網資助範圍。


為何我說「可圈可點」?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共有14項建議醫管局在新聞稿只點出其中4項重點跟進。

================================
(一)審計署署長就「管理醫管局藥物名冊」,有以下4項主要建議:

  • (a) 檢討須採取哪些措施,以確保到不同的公立醫院及診所求醫的病人如有相關臨床需要,都可公平地獲處方非藥物名冊藥物 (第 2.28(a) 段 ); 
  • (b) 就非藥物名冊藥物的使用,考慮制訂詳細管理手冊,並確保有關規定獲得遵從 (第 2.28(c) 段 ); 
  • (c) 就非藥物名冊藥物的收費,發出涵蓋不同情況的全面指引,並確保有關指引獲得遵從 (第 2.28(d) 段 ); 
  • (d) 鼓勵和方便醫管局轄下更多醫院及診所申請把新藥物納入醫管局藥物名冊內 (第 2.35(b) 段 ); 
而醫管局重點回應「管理醫管局藥物名冊」,只有1點,(一)就非醫管局藥物名冊藥物的使用制訂指引; 

我的問題:
  1. 我的錯覺是對前線的藥物的使用指引便重要,其他關於管理的問題,便輕輕帶過?
  2. 原來醫院批核醫生處方非藥物名冊藥物的做法各有不同,我也有親身經歷,醫生也無可奈何 (第 2.10 至 2.19 段)。
  3. 審計署建議有需要就非藥物名冊藥物的收費發出指引,醫管局未有制訂政策或指引。醫管局不是很喜歡向前線發出指引嗎?為何收費這種行政措施又沒有指引?
  4. 在審計署報告書摘要第5點:審計署留意到,只有少數醫 管局轄下醫院及診所 (主要為龍頭醫院) 常有提出入藥申請。審計署訪查一間中型醫院時,得悉該醫院從未提出過入藥申請。我在龍頭醫院做過10年,中型醫院6年,身同感受,完全同意。

================================
(二)審計署署長就「採購藥物 」,有以下3項主要建議:

  • (e) 設立有效機制,對不包括在大宗採購合約內的藥物項目,定期分析醫院的需求,以決定是否應使用大宗採購合約來達致最佳的經濟效益 (第 3.12(c) 段 );
  • (f) 密切監察藥物供應商在按時交付藥物方面的表現,並就醫院提出的逾時交貨投訴,採取有效的跟進行動 (第 3.25(a) 段 ); 
  • (g) 就常用藥物項目,評估供應中斷的風險及影響,以決定這些藥物項 目應否實行多來源採購 (第 3.25(c) 及 (d) 段 ); 

而醫管局重點回應「採購藥物 」,只有1點,(二)貫徹目前採購藥物策略,醫管局將繼續逐步增加適合採用中央集體採購合約形式去購買合適的藥物;

我的問題:
  1. 審計署全份報告70頁,沒有「貫徹」、「貫徹目前採購藥物策略」、「中央集體採購」等字眼。
  2. 這是藥物管理的問題。

================================
(三)審計署署長就「配發和處理藥物 」,有以下2項主要建議:

  • (h) 定期評估醫管局藥物的浪費程度,並採取適當措施解決有關問題 (第 4.8 段); 
  • (i) 視乎需要,就危險藥物的處理和保管作全面檢討,並就危險藥物遺失事故的調查工作發出指引,及確保危險藥物遺失事故發生後立即 呈報衞生署 (第 4.17(a)、(c) 及 (d) 段 ); 
而醫管局重點回應「配發和處理藥物 」,(三)就獲處方長日數藥物的特定病人群組,推行補充配藥服務,向病人分期配發藥物,並提供藥物諮詢服務;


我的問題:
  1. 問非所答?
  2. 我最在意審計署報告摘要的第9點,根據《危險藥物條例》,一旦發生危險藥物遺失事故,醫院須立即通知衞生署。不過,審計署發現,在上述 32 宗事故中,有 5 宗 (16%) 在事隔 425 至 1494 日後仍沒呈報。在其餘 27 宗事故中,有 5 宗在事故發生後超過 14 日呈報 (第 4.10 及 4.13至 4.16 段)。如果醫生沒有呈報,或延遲呈報,會被受查受罰;現在醫院沒有呈報,和延遲呈報,審計署發現了,卻輕輕帶過?
  3. 這是藥物管理的問題。

================================
(四)審計署署長就「監察藥物品質」,有以下3項主要建議:

  • (j) 制訂藥物抽樣檢測策略,並就執行有關策略清楚訂明抽樣方法 (第 5.7(a) 及 (b) 段 ); 
  • (k) 確保承辦商按合約訂明的時限提交藥物檢測報告 (第 5.7(c) 段 );
  • (l) 確保盡快完成有關藥物品質投訴的調查 (第 5.17 段); 
醫管局沒有在重點回應「監察藥物品質 」。

================================
(五)審計署署長就「管理有關購買自費藥物的資助計劃」有以下2項主要建議:

  • (m) 繼續把合適的新自費藥物納入安全網資助範圍 (第 6.10 段);及 
  • (n) 研究擴大覆核已批核資助個案的查核範圍,並採取改善措施,以處理部分嚴重漏報收入及/或資產個案跟進需時甚久的情況 (第 6.23(b) 及 (d) 段 )。
而醫管局重點回應「管理有關購買自費藥物的資助計劃 」,(四)根據藥物的安全、療效和成本效益、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繼續把合適的新藥物納入安全網資助範圍。

我的問題:
  1. 審計署報告 6.23 (d) 指出 嚴重漏報收入及/或資產個案跟進需時甚久的情況,無人需負責?
  2. 這是藥物管理的問題。
================================
我的感覺:
  • 在 2015–16 年度,醫管局病人所用藥物的總成本達 57.1 億元,約佔醫管局開支的10%。
  • 平時醫管局風險通報 [註6],幾宗藥物敏感事故,被放到無限大,要定期出藥物安全期刊 [註7],又有些學會出來抽水,同事又要被上堂再培訓。
  • 好了,審計署報告,一針見血地指出醫管局藥物管理的問題,字眼有「嚴重」、「嚴重漏報」、「漏報個案的比率偏高」、「沒呈報」、「遲交」、「浪費」等等。
  • 所以有很多同事跟我說,前線醫生護士動輒就是「違反指引」,而做管理是不會「違反指引」的,因為指引是管理層寫的,錯了也可以改指引,就算審計署出報告指出是管理的問題,又有何後果?

參考資料:
註1 審計署署長在2016年10月報告書
註2 香港審計署 醫院管理局的藥物管理 報告全文
註3 香港審計署 醫院管理局的藥物管理 摘要
註4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討論醫院管理局的藥物管理
註5 醫院管理局回應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註6 醫管局風險通報
註7 藥物安全期刊

陳沛然醫生議員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