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署長在2016年10月報告書 [註1],公布有關「醫院管理局的藥物管理」的審計結果及建議 [註2, 3],
我十分感謝審計署,一針見血地指出醫院管理局 (醫管局) 藥物管理的問題,是管理的問題,審計署指出是管理的問題 (十分重要,所以要重複3次)。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也將會在2016年12月19日下午4時40分至5時15分,討論醫管局的藥物管理 [註4]。
(
綠色是審計署、紅色是醫管局、黑色是我的評論)
醫管局回應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可圈可點」,
醫管局會跟進報告書的各項建議,重點如下:[註5]
(一)就非醫管局藥物名冊藥物的使用制訂指引;
(二)貫徹目前採購藥物策略,醫管局將繼續逐步增加適合採用中央集體採購合約形式去購買合適的藥物;
(三)就獲處方長日數藥物的特定病人群組,推行補充配藥服務,向病人分期配發藥物,並提供藥物諮詢服務;及
(四)根據藥物的安全、療效和成本效益、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繼續把合適的新藥物納入安全網資助範圍。
為何我說「可圈可點」?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共有14項建議,醫管局在新聞稿只點出其中4項重點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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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署署長就「管理醫管局藥物名冊」,有以下4項主要建議:
- (a) 檢討須採取哪些措施,以確保到不同的公立醫院及診所求醫的病人如有相關臨床需要,都可公平地獲處方非藥物名冊藥物 (第 2.28(a) 段 );
- (b) 就非藥物名冊藥物的使用,考慮制訂詳細管理手冊,並確保有關規定獲得遵從 (第 2.28(c) 段 );
- (c) 就非藥物名冊藥物的收費,發出涵蓋不同情況的全面指引,並確保有關指引獲得遵從 (第 2.28(d) 段 );
- (d) 鼓勵和方便醫管局轄下更多醫院及診所申請把新藥物納入醫管局藥物名冊內 (第 2.35(b) 段 );
而醫管局重點回應「管理醫管局藥物名冊」,只有1點,(一)就非醫管局藥物名冊藥物的使用制訂指引;
我的問題:
- 我的錯覺是對前線的藥物的使用指引便重要,其他關於管理的問題,便輕輕帶過?
- 原來醫院批核醫生處方非藥物名冊藥物的做法各有不同,我也有親身經歷,醫生也無可奈何 (第 2.10 至 2.19 段)。
- 審計署建議有需要就非藥物名冊藥物的收費發出指引,醫管局未有制訂政策或指引。醫管局不是很喜歡向前線發出指引嗎?為何收費這種行政措施又沒有指引?
- 在審計署報告書摘要第5點:審計署留意到,只有少數醫 管局轄下醫院及診所 (主要為龍頭醫院) 常有提出入藥申請。審計署訪查一間中型醫院時,得悉該醫院從未提出過入藥申請。我在龍頭醫院做過10年,中型醫院6年,身同感受,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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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署署長就「採購藥物 」,有以下3項主要建議:
- (e) 設立有效機制,對不包括在大宗採購合約內的藥物項目,定期分析醫院的需求,以決定是否應使用大宗採購合約來達致最佳的經濟效益 (第 3.12(c) 段 );
- (f) 密切監察藥物供應商在按時交付藥物方面的表現,並就醫院提出的逾時交貨投訴,採取有效的跟進行動 (第 3.25(a) 段 );
- (g) 就常用藥物項目,評估供應中斷的風險及影響,以決定這些藥物項 目應否實行多來源採購 (第 3.25(c) 及 (d) 段 );
而醫管局重點回應「採購藥物 」,只有1點,(二)貫徹目前採購藥物策略,醫管局將繼續逐步增加適合採用中央集體採購合約形式去購買合適的藥物;
我的問題:
- 審計署全份報告70頁,沒有「貫徹」、「貫徹目前採購藥物策略」、「中央集體採購」等字眼。
- 這是藥物管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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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計署署長就「配發和處理藥物 」,有以下2項主要建議:
- (h) 定期評估醫管局藥物的浪費程度,並採取適當措施解決有關問題 (第 4.8 段);
- (i) 視乎需要,就危險藥物的處理和保管作全面檢討,並就危險藥物遺失事故的調查工作發出指引,及確保危險藥物遺失事故發生後立即 呈報衞生署 (第 4.17(a)、(c) 及 (d) 段 );
而醫管局重點回應「配發和處理藥物 」,(三)就獲處方長日數藥物的特定病人群組,推行補充配藥服務,向病人分期配發藥物,並提供藥物諮詢服務;
我的問題:
- 問非所答?
- 我最在意審計署報告摘要的第9點,根據《危險藥物條例》,一旦發生危險藥物遺失事故,醫院須立即通知衞生署。不過,審計署發現,在上述 32 宗事故中,有 5 宗 (16%) 在事隔 425 至 1494 日後仍沒呈報。在其餘 27 宗事故中,有 5 宗在事故發生後超過 14 日呈報 (第 4.10 及 4.13至 4.16 段)。如果醫生沒有呈報,或延遲呈報,會被受查受罰;現在醫院沒有呈報,和延遲呈報,審計署發現了,卻輕輕帶過?
- 這是藥物管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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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計署署長就「監察藥物品質」,有以下3項主要建議:
- (j) 制訂藥物抽樣檢測策略,並就執行有關策略清楚訂明抽樣方法 (第 5.7(a) 及 (b) 段 );
- (k) 確保承辦商按合約訂明的時限提交藥物檢測報告 (第 5.7(c) 段 );
- (l) 確保盡快完成有關藥物品質投訴的調查 (第 5.17 段);
醫管局沒有在重點回應「監察藥物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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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計署署長就「管理有關購買自費藥物的資助計劃」有以下2項主要建議:
- (m) 繼續把合適的新自費藥物納入安全網資助範圍 (第 6.10 段);及
- (n) 研究擴大覆核已批核資助個案的查核範圍,並採取改善措施,以處理部分嚴重漏報收入及/或資產個案跟進需時甚久的情況 (第 6.23(b) 及 (d) 段 )。
而醫管局重點回應「管理有關購買自費藥物的資助計劃 」,(四)根據藥物的安全、療效和成本效益、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繼續把合適的新藥物納入安全網資助範圍。
我的問題:
- 審計署報告 6.23 (d) 指出 嚴重漏報收入及/或資產個案跟進需時甚久的情況,無人需負責?
- 這是藥物管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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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感覺:
- 在 2015–16 年度,醫管局病人所用藥物的總成本達 57.1 億元,約佔醫管局開支的10%。
- 平時醫管局風險通報 [註6],幾宗藥物敏感事故,被放到無限大,要定期出藥物安全期刊 [註7],又有些學會出來抽水,同事又要被上堂再培訓。
- 好了,審計署報告,一針見血地指出醫管局藥物管理的問題,字眼有「嚴重」、「嚴重漏報」、「漏報個案的比率偏高」、「沒呈報」、「遲交」、「浪費」等等。
- 所以有很多同事跟我說,前線醫生護士動輒就是「違反指引」,而做管理是不會「違反指引」的,因為指引是管理層寫的,錯了也可以改指引,就算審計署出報告指出是管理的問題,又有何後果?
參考資料:
註1
審計署署長在2016年10月報告書
註2
香港審計署 醫院管理局的藥物管理 報告全文
註3
香港審計署 醫院管理局的藥物管理 摘要
註4
立法會衞生事務委員會,討論醫院管理局的藥物管理
註5
醫院管理局回應審計署署長報告書
註6
醫管局風險通報
註7
藥物安全期刊
陳沛然醫生議員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