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2
E週刊專欄 - 小學雞看立法會(陳沛然醫生)
原文刊於E週刊專欄
立法會選舉期間,要將成千上萬的選民地址貼紙,貼到宣傳單張上,謝謝多名親友幫手做義工,三位女兒都有幫手貼。貼了幾十張貼紙後,三歲半的三女兒不耐煩地問:「為何要貼這麼多貼紙?」「因為要寄信給爸爸的醫生朋友。」「為何爸爸有這麼多朋友?」
六歲的二女兒接着問:「為何要寄爸爸的相給醫生朋友?」「爸爸要去選立法會議員,好像你選班長一樣。」「幼稚園班長不是選的,是輪流做,老師選乖的同學做。」「立法會議員是醫生牙醫朋友選的,一任要做四年,即是由學前班至高班,整個幼稚園四年都做班長。」二女兒被嚇呆了,沒有跟進問題。
九歲的大女兒追問:「我都選過班長,立法會是做甚麼的?」根據立法會網頁資料,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監管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工作。立法會亦獲授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要是這樣答,讀小學的女兒不可能明白,所以我用了比喻講解。
爸爸現在去參選做班長,其中一項工作是制訂和修改「校規」,例如班長可以提出在小息准許在走廊跑,或者加長小息的時間,女兒們十分高興,歡呼贊同。另外一項職能是監管公共開支,即是負責看看學校怎樣運用學費,例如班長有權監察學校,用學費加建羽毛球場、或者加大圖書館買多些圖書,女兒們不知道交了多少學費,在迷惘中。還有一項職能是監察政府工作,更加有權彈劾行政長官!即是班長有權監察學校工作,和趕走校長。女兒們都在滴汗中,不敢冒犯老師校長,三女兒說每天上學時都會見到校長站在門口,她都有鞠躬說:「葉校長早晨」,表示她很乖。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負責行使下列十大職權:
1.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4.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6.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7.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9. 透過繁複的步驟……,可提出行政長官彈劾案;
10.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用參選班長的比喻,希望能深入淺出給大家講解立法會的工作,立法會的工作絕對不是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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