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為了令本條規則得以遵從者外,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規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凡擧行換屆選擧後,以前已作該等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議員,在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之前,亦須遵照本條規則再次宣誓。
17.會議法定人數
- (1)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包括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在內。
- (2)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而有人向立法會主席提出此事,立法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 (3)如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會議,而有人向全體委員會主席提出此事,全體委員會主席即須指示傳召議員到場。15分鐘後,如仍不足法定人數,委員會即須回復為立法會,立法會主席即無須付諸表決而宣布休會待續。 (2014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 (4)在點名表決時,如在席的議員人數(包括放棄表決者在內)顯示出席會議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點名表決即告無效,而會議須依照第(2)或(3)款規定的程序進行。
- (5)立法會在根據第(2)、(3)及(4)款休會待續時正在討論的議題,須延擱至下次會議再行處理。
18.各類事項的次序 (1)每次會議的事項須依照以下次序處理,但根據本議事規則第8條(行政長官出席會議)或第13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擧行的會議、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以及為選擧立法會主席而擧行的會議除外︰
49B. 取消議員的資格
87. 行為不檢 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委員會主席或小組委員會主席可命令將任何行為不檢或看來相當可能有不檢行為的新聞界或公眾人士驅離會場。 91.議事規則的暫停執行 具有暫停執行某條議事規則的目的或效力的議案,除非事前已作預告,或經立法會主席同意,否則不得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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